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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发明人是完成发明创造的人。《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了方便的人或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般来说,专利申请人就是专利权所有人。发明人都是个人,而申请人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机构,如公司、大学、研究所等。对于非职务申请,发明人和申请人常常是同一个人;而在职务申请中,申请人是企业或其他类型的机构,发明人一般是该企业或机构的雇员,这时发明人和申请人是不同的。
专利发明人是指实际做出一项发明的个人,大多数国家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都要求写明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在国外专利指标的研究中,根据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可以确定发明国和申请国。发明国是产生专利技术的国家,反映技术的创造能力,而申请国被看作专利技术的控制国,反映专利申请初期的知识产权状况。过去发明国和申请国大多是同一国别。而在跨国公司的生产与研究及技术开发活动日益大大超越本国疆界、几乎遍及世界各地的情况下,跨国公司的当地雇员为公司做出的发明越来越多。在专利申请中发明国与申请国分离的情况也日益普遍。技术发明从产生国向控制国转移的现象逐渐引起技术创新研究者的重视。发达国家最先注意到这个问题,OECD已经尝试把发明的产生与控制作为衡量知识经济的一个指标。
目前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研发中心已近百家,其中30多家具备了相当的规模。这些研发中心看中了我国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大量雇用本土研究人员。这些人员在中国做出的发明作为职务发明,其所有权是属于外国公司的。根据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外国公司在中国雇用的本地人才在中国做出的发明会越来越多。这种现象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是怎样的,对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会带来什么样的长期或短期影响,我们应该采取什么对策,都是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所关注的。遗憾的是,无法对我国的发明专利进行这方面的分析研究。我国专利申请文件上只有发明人的姓名而没有发明人地址,因而无从确定发明人所属国别。
我国专利申请文件上应该增加有关发明人地址的内容。这样做的好处有三:其一,体现对发明人的尊重;其二,与国际惯例接轨;其三,便于重要的专利指标研究。
专利发明人对其创造发明的专利享有专利权。所谓专利权,是指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所有人或持有人或者他们的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对该专利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专有权和专用权。其权利内容主要包括:(1)对发明创造成果享有制造、使用和销售的实施权。(2)放弃专利权的权利。(3)许可他人使用专利发明的权利。(4)转让专利发明所有权的权利。(5)使用专利标记的权利。(6)请求法院保护自己专利权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