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转让公债

目录

  • 1 什么是不可转让公债
  • 2 不可转让公债的特点
  • 3 不可转让公债的分类[1]
  • 4 参考文献

什么是不可转让公债

  不可转让公债是指不能在金融市场上自由买卖,而只能由政府对购买者到期还本付息的公债

不可转让公债的特点

  不可转让公债由于变现能力弱,利率就相应高。

不可转让公债的分类

  不可转让公债按发行对象大致可分为两类:对居民家庭发行的储蓄债券和对特定金融机构发行的专用债券。

  1.储蓄债券

  储蓄债券是专门用于吸收居民储蓄债券。它是不可转让公债的最主要形式。在许多国家有着多年的历史。法国和意大利从19世纪即发行这种债券。英国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发行这种债券。美国和加拿大则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发行这种债券。至今储蓄债券已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储蓄债券的期限尽管各国不一,但大多较长,一般均在几年或十几年以上。如在澳大利亚为7至8年,在美国为8至10年,在德国为6至?年,在卢森堡为7年以上,最短的也在3年以上。1年左右期限的极为少见。不过,在期限上与一般政府债券有所不同的是,储蓄债券的持有者拥有相当广泛的期限选择权。就是说,这种债券的持有者在遇有资金急需或投资预期发生变化时,可不受债券期限的限制,而提前向政府要求兑现(当然提前兑现要损失一车的利息):这是因为,储蓄债券本身是不能转让的,而相对较高的流动性又是吸引居民家庭储蓄资金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在此情况下,若能通过允许持有者要求提前兑现的办法,来使储蓄债券具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则无疑会提高储蓄债券的吸引力。不过,为了避免过多的债券回流,特别是在发行之后的较短时间内回流,各国对提前兑现往往要规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如规定必须持有一定期限方可要求兑现,等等。储蓄债券的发行条件通常较为优厚,其表现一是它的利息率较高,一般高于可转让公债和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二是它的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额,从中可得到一定的折价收益;三是它的利息收益可免缴或少缴所得税。如在英国,国家储蓄债券,有奖储蓄债券和从源扣除储蓄契约的利息收益,免纳听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在美国,得自绪蓄债券的利息,免纳州和地方所得税(仍缴联邦所得税)。在意大利和卢森堡,对来自储蓄债券的利息,更是完全免税。储蓄债券实际上是专为居民个人投资者,特别是小额储蓄者而设计的。它不在公开市场上发售,只在政府机关登记购买,而且一般只对居民个人发行,并限制其他投资者或单位购买。如在美国,明文规定禁止商业银行认购储蓄债券。在法国,则是禁止所有的金融机构认购储蓄债券。在卢森堡,储蓄债券更是只限于出售给个人。

  2.专用债券

  各国政府专门向金融机构发行的不可转让债券,种类繁多,名称各异,有的叫国库券(如澳大利亚),有的叫登记债券(如芬兰),有的叫投资债券,政府债券(如西班牙和德国),还有的叫特别发行(如美国)。为了简化起见,可将这类不可转让债券统称为“专用债券。专用债券是专门用于从特定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筹集财政资金的债券。它是不可转让公债的一种形式。其期限较之储蓄债券更长,最长期限达10年或20年以上;德国专用债券的期限为1至25年;荷兰专用债券的期限为6至25年,西班牙专用债券的期限为10年。这种债券通常也可在持有一定时间后,提前要求兑现。但对兑现前的必须持有期限规定较长,大大高于储蓄债券。专用债券是专为从特定金融机构吸收资金而设计的,一般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推销,而且推销方法在许多国家都带有某些强制性。例如,美国联邦政府是根据各个信托基金帐户的盈余数额,向其摊派专用债券;西班牙政府是根据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存款增加额,向其摊派专用债券。但寸;管怎样,政府的摊派数额一旦确定,这些金融机构必须如数认购。这显然是为了能从这些金融机构稳定地取得财政资金来源(同时还有可能获得调节货币供绐量的政策效果)。正由于专用债券是专为特定金融机构设计,且主要采取强制摊派的办法推销,专用债券发行条件的优惠程度通常低于储蓄债券,有的甚至还低于可转让的诸种债券。

参考文献

  1. 王传纶,高培勇.当代西方财政经济理论 (上、下册).商务印书馆,199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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