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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则的目的是确保将适当的确认标准和计量基础运用于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并确保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充分的信息,以使使用者能够理解它们的性质、时间和金额。
1.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对以下各项之外的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会计核算: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形成的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2)执行中的合同(除了亏损的执行中的合同)形成的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3)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形成的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以及
(4)由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规范的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2.本准则适用于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包括担保)。
3.执行中的合同是指双方均未履行任何义务或双方均同等程度地履行了部分义务的合同。本准则不适用于执行中的合同,除非它是亏损的。
4.本准则适用于保险公司的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但不适用于其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形成的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5.如果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规范了特定的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企业应运用该准则而不是本准则,例如,关于以下项目的准则也规范了特定的准备:
(1)建造合同(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
(2)所得税(参见《国队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3)租赁(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未对已变为亏损的经营租质的核算提出具体要求,因而本准则应适用于这些情况;
(4)雇员福利(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一雇员福利》)。
6.一些作为准备处理的金额可能与收入的确认有关,例如企业提供担保以收取费用,本准则不涉及收入确认,《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明确了收入确认标准,并就确认标准的应用提供了实务指南,本准则不改变《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的规定。
7.本准则将准备定义为时间或金额不确定的负债,在某些国家,“准备”也与一些项目相联系使用,例如折旧,资产减值和坏账:这些是对资产账面金额的调整,本准则不涉及。
8.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了支出是作为资产还是作为费用处理,本准则不涉及这些问题,相应地,本准则既不禁止也不要求对提取准备时所确认的费用予以资本化。
9.本准刚适用于重组(包括中止营业)准备,重组符合中止营业的定义时,《国际会计准则第35号中止营业》可能要求提供附加的披露。
10.本准则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准备,指时间或金额不确定的负债。
负债,指因过去事项而发生的企业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结算预期会导致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
义务事项,指形成法定或推定义务的事项,这些法定或推定义务使企业没有现实的选择,只能结算该义务。
法定义务,指因以下任意项而发生的种义务:
(1)合同(通过其明确的或隐含的条款);
(2)法规;
(3)法律的其他实施。
推定义务,福因企业的行为而产生的种义务,其中:
(1)由于以往实务的成型做法、公开的政策或相当明确的当前声明,企业已向其他方面表明它将承担特定的责任;
(2)结果,企业使其他方面建立了一个有效预期,即它将解除那些责任。
或有负债,指以下二者之:
(1)因过去事项而产生的潜在义务,其存在仅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一个或数个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2)因过去事项而产生、但因下列原因而未予确认的现时义务:
①结算该义务不是很可能要求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或
②该义务的金额不可以足够可靠地计量。
或有资产,指因过去事项而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仅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一个或数个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亏损合同,指种合同,根据该合同履行义务发生的不可避免的费用超过了预期获得的经济利益。
重组,指一项由管理部门计划和控制、并重大地改变了企业的经营范围或进行该经营的方式的方案。
11.准备可以与诸如应付账款和应计项目等其他负债区分开来,因为准备的结算所要求的未来支出的时间或金额是不确定的。而比较来说:
(1)应付账款指为已收或已提供的、并已开出发票或已与供应商达成正式协议的货物或劳务进行支付的负债;
(2)应计项目指为已收或已提供的、但还未支付、开出发票或与供应商达成正式协议的货物或劳务进行支付的负债,包括应付给雇员的金额(例如,与应计的假期支付有关的金额)。虽然有时需要对应计项目的金额或时间进行估计,但其不确定性要比对准备估计时面临的不确定性小得多。
应计项目经常作为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部分进行报告,而准备则单独地进行报告。
12.一般意义上讲,所有准备都是或有性质的,因为它们在时间或金额上是不确定的,但是,在本准则中,“或有”这个术语用于不予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因为它们的存在仅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一个或数个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另外,术语“或有负债”用于不满足确认条件的负债。
13.本准则在准备和或有负债之间作出了区分:
(1)准备----确认为负债(假定能作出可靠的估计),因为它们是现时义务,而且结算该义务很可能要求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
(2)或有负债不确认为负债,因为它们是 ①潜在义务,企业是否存在一个会导致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的现时义务还未得到证实,或是 ②不满足本准则确认条件的现时义务(因为结算该义务不是很可能要布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或者不能对该义务的金额作出相当可靠的估计)。
14.以下条件均满足时应确认准备:
(1)企业因过去事项而承担项现时的法定或推定义务;
(2)结算该义务很可能要求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可以可靠地估计。
如果这些条件没有满足,不应确认准备。
15.在极少的情况下,会不清楚是否存在项现时义务。在这些情况下,如果考虑所有可获得的证据后,发现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可能存在现时义务,那么可以认为该过去事项导致了项现时义务。
16.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下,过去事项是否已导致了一项现时义务是明确的,在极少的情况下,例如在法律诉讼中,特定事项是否已发生或这些事项是否已产生了一项现时义务,可能存在争议。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应通过考虑所有可获得的证据,包括专家的意见等,来确定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现时义务。应予考虑的证据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提供的附加证据。在这些证据的基础上:
(1)如果资产负债表日有可能存在现时义务,则企业应确认一项准备(假定满足确认条件);
(2)如果资产负债表日有可能不存在现时义务,除非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的可能性极小(见第86段),否则企业应披露一项或有负债。
17.形成现时义务的过去事项称为义务事项。对于作为义务事项的事项,企业必须没有现实的选择,只能结算该事项形成的义务。仅当以下事项之一发生时才出现这种情况:
(1)义务的结算通过法律来执行;
(2)就推定义务而言,事项(可能是企业的行为)使其他方面建立了一个有效预期,即企业将结算该义务。
18.财务报表反映企业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而不反映企业未来可能的财务状况。因此,对未来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确认准备。只有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负债才能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予以确认。
19.仅对与企业未来行为(例如,未来经营活动)无关的过去事项产生的义务确认准备。这种义务的例子有:对违法的环境破坏的处罚或清除费用,这两者不论企业的未来行为如何,其结算均会导致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同样地,企业应在有义务纠正已造成的破坏的范围内,对油井或核反应堆的拆撤费用确认准备。相反,因商业压力或法律要求,企业可能打算或需要发生支出以在未来按特殊方式经营(例如,在特定类型的工厂安装烟尘过滤器)。因为企业能借助其未来行为避免未来支出,例如,改变经营方法,所以对于该未来支出,企业不承担现时义务,不确认准备。
20.义务总是涉及义务所属的另一方,但是没有必要知道义务所属该方的身份,实际上义务可能属于公众。因为义务总是涉及对另一方的承诺,所以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的决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并不形成推定义务,除非该决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经以一种相当具体的方式传达给那些受影响的方面,以使他们建立了一个有效预期,即企业将解除其责任。
21.因法律变化或企业行为(例如,相当具体的公开声明)形成了一项推定义务,一项不立刻形成义务的事项可能会在以后形成义务。例如,在造成环境污染时,可能没有义务治理认污染,但是,如果一项新的法律要求治理现有污染,或企业用一种形成推定义务的方式公开承担了治理义务的责任时,环境污染将成为义务事项。
22.如果拟议中的新法律的具体条文还未定稿,那么仅在该法律基本肯定会象起草的那样颁布时才形成义务。本准则中,这样的义务视作法定义务,围绕法律颁布的情况之间存在的差别,使得确定促成某项法律基本肯定会颁布的单个事项是不可能的。很多情况下,在法律颁布之前,无法判断该项法律是否基本肯定会颁布。
23.对于满足确认条件的负债,不仅必须存在现时义务,而且结算该义务很可能要求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本准则中,如果该事项很可能发生,即该事项发生的可能性比其不发生的可能性大,则资源流出或其他事项被认为是很可能的,现时义务不是很可能存在时,除非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的可能性极小(见第86段),否则企业应披露一项或有负债。
24.如果有很多类似的义务(例如,产品保证或类似合同),则结算时要求资源流出的可能性应通过总体考虑该类义务来确定,虽然对于某个项目而言,资源流出的可能性小,但很可能需要流出一些资源以总体结算该类义务。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则应确认项准备(假定其他确认条件也能满足)。
25.估计的使用是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且不削弱财务报表的可靠件,这一点对于准备来说尤其如此,因为从性质看,准备比大多数其他资产负侦表项目更具不确定性。除了极少的情况,企业均能确定可能结果的范围,从而能对义务作出估计,该估计足够可靠地用于确认准备,
26.在极少的情况下,不能作出可靠的估计,因此存在不能确认的负债。该负债应作为或有负债予以披露(见第86段),
27.企业不应确认或有负债。
28.除非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的可能性极小,否则或有负债应按第86段要求的那样予以披露,
29.企业联合和各自对某项义务负有责任时,义务中预期由其他方面结算的部分应作为或有负债处理,企业对很可能要求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的那部分义务确认准备,除非极少的情况下不能对该义务作出可靠的估计。
30.或有负债可能不按最初预料的方式发展,因此,应对它们进行持续的评价,以确定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的可能性是否已变为很可能,如果对应以前作为或有负债处理的事项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变为很可能了,则应在可能性发生变化当期的财务报表上确认一项准备(除非在极少的情况下不能作出可靠的估计)。
31.企业不应确认或有资产。
32.或有资产通常由导致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的未计划的事项或其他未预料到的事项形成。索赔是或有资产的一个例子。企业通过法律程序提出索赔,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33.或有资产不应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因为确认或有资产可能会导致那些可能永远不会实现的收益得到确认。但是,收益基本肯定会实现时,相关资产已不是或有资产,此时将其确认是恰当的,
34.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应按第89段的要求披露或有资产。
35.应对或有资产进行持续评价,以确保情况的发展在财务报表中得到适当的反映。经济利益基本肯定会流入时,该资产和相关收益应在变化发生当期的财务报表上予以确认。经济利益只是很可能会流入时,企业应披露该或有资产(见第89段)。
36.确认为准备的金额应是资产负债表日结算现时义务所要求支出的最好估计。
37.结算现时义务所要求支出的最好估计,应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结算该义务,或在此时将该义务转让给第三方而合理支付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日结算或转让义务通常不可能发生或是异常昂贵,但是,企业为结算或转让该义务进行合理支付的金额的估计,提供了资产负债表日结算现时义务所要求支出的最好估计。
38.结果和财务影响的估计由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判断,同时辅之以类似交易的经验和(某些情况下)独立专家出具的报告来确定。应考虑的证据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提供的附加证据。
39.围绕予以确认为准备的金额的不确定性,可根据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处理,如果予以计量的准备涉及大量的项目,则应基于其相关的可能性,对各种可能结果进行加权来对义务进行估计,这种估计的统计方法称为“预期价值法”。因此,给定金额的损失的可能性不同(比如说60%或90%)时,准备的金额也是不同的,如果存在可能结果的连续范围,且该范围中每一点和其他各点的可能性一样,则范围内的各点均可采用。
40.计量一项单项义务时,单个最可能的结果可能是该负债的最好估计。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应考虑其他可能的结果,如果其他可能的结果大部分均比最可能的结果的金额高或低,则最好估计将是一项较高或较低的金额,例如,如果企业不得不纠正其为客户建造的主要厂房中存在的严重失误,则单个最可能金额可能是一次补救成功须花费的费用1000万元,但是,如果存在重大的可能性,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补救,则应提取一项较大金额的准备。
41.准备在税前计量,因为准备的税后结果及变化,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进行处理,
42.不可避免地围绕很多事项和情况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应在计算准备的最好估计时予以考虑。
43.风险描述结果的变化,风险调整可能增加负债计量的金额。在不确定的情况下进行判断需要谨慎,以使收益或资产不会高估,费用或负债不会低估,但是,不确定性并不说明应提取过多准备和故意夸大负债,例如,如果一个特别相反结果的预计费用是在谨慎的基础上进行估计的,那么该结果不能人为地认为比实际的情况更可能。需要谨慎以避免对风险和不确定性进行重复调整,高估准备。
44.应按第85段(2)的要求披露与支出金额相关的不确定性。
45.如果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重大,准备的金额应是结算义务预期所要求支出的现值。
46.因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不久发生的现金流出有关的准备,比与较后发生的同样金额的现金流出有关的准备更加负有义务。因此,影响重大时,准备应予折现。
47.折现率应是反映货币时间价值的当前市场评价及该负债特有风险的税前折现率。折现靠不应反映未来现金流量估计已为其调整的风险。
48.对于可能影响结算业务所须金额的未来事项,如果有足够的客观证据表明它们将发生,则应在准备金额中予以反映。
49.预期的未来事项可能对计量准备特别重要。例如,企业可能认为,在项目结束时清理场地的费用将因未来技术的变化而降低。确认的金额应反映技术上合格且公正的观察者所作出的合理预测。这些预测是该观察者考虑了清理场地时可使用技术等因素的所有证据后作出的。因此,恰当的做法是,将与应用现有技术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有关的预计费用减少额,或现有技术应用于比以前进行过的更大或更复杂的清理项目的预期费用,在预测中考虑。但是,除非得到相当客观的证据的支持,否则企业不应对全新的清理技术的发展进行预期。
50.如果存在相当客观的证据表明,新法规基本肯定会颁布,那么新法规的潜在影响应在计量现时义务时予以考虑。实务中出现的情况的多样化使确定一个在每种情况下均能提供充足、客观证据的单独事项是不可能的。所要求的证据包括,需要什么样的法规、是否在适当的时候基本肯定会颁布和实施,在很多情况下,直至新法规颁布,才存在相当客观的证据。
51.资产预期处置形成的利得不应在计量准备时予以考虑。
52.资产预期处置形成的利得不应在计量准备时予以考虑,即使该预期处置与形成准备的事项密切联系也是如此。企业应在涉及相关资产的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时点确认资产预期处置形成的利得。
53.如果结算准备所要求支出的部分或全部预期会由另方补偿,那么当且仅当如果企业结算该义务,就基本评定会收到补偿时,确认该补偿。该补偿应作为项单独的资产处理。对补偿确认的金额不应超过准备的金额。
54.在收益表中,与准备有关的费用可以扣除对补偿确认的金额后的净额列报。
55.有时,企业能够让另一方支付结算准备所要求支出的一部分或全部(例如,通过保险合同、豁免条款或供应商的保证),另一方可能补偿企业已付的金额或直接支付这项金额。
56.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仍对所讨论的全部金额负有责任,以至于第三方出于某种原因未能支付时,企业不得不结算全部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应对负债全额确认准备;而且,应在企业结算该负债时就基本肯定会收到补偿的情况下,对预期的补偿确认一项单独的资产。
57.在某些情况下,第三方未能支付时企业对所讨论的费用不负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对这些费用不承担义务,因而不应将其包括在准备中。
58.如第29段指出的那样,企业联合和各自负责的某项义务中,预期由其他方面结算的部分应作为或有负债处理。
59.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对准备进行检查并予以调整,以反映当前的最好估计。结算该义务不再是很可能要求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时,准备应予转记。
60.如果使用折现,则应在各期增加准备的账而价值,以反映时间的流逝。这项增加应作为利息费用予以确认。
61.准备应仅仅用于最初为其确认的支出。
62.只有与原准备有关的支出才能冲减该准备,将支出冲减原先为其他目的确认的准备会隐藏两个不同事项的影响。
确认和计量原则的应用
63.对未来经营亏损不应确认准备,
64.未来经营亏损不符合第10段中负债的定义,以及第14段为准备设定的一般确认条件。
65.对未来经营亏损的预期,表明特定的经营资产可能发生减值。企业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对这些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66.如果企业有项亏损合同,那么该合同下的现时义务应作为准备予以确认和计量。
67.很多合同(例如,一些日常订单)可以在不须支付给对方补偿的情况下取消,因此不存在义务,其他一些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同时确立了权利和义务,如果某些事项使一项合同成为亏损合同,则该合同属于本准则范围的内容,且存在应予确认的负债,那些不是亏损的执行中的合同不在本准则规范,
68.本准则将亏损合同定义为一种合同,根据该合同履行义务发生的不可避免费用超过了预期获得的经济利益,一项合同下不可避免费用反映了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费用,即履行该合同的费用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较低者,
69.在为亏损合同设立单独准备之前,企业应对该合同标的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进行确认(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70.以下是可能符合重组定义的事项的例子:
(1)一组业务的转让或终止;
(2)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营业场所的关闭,或营业场所由一个国家或地区移至另一个国家或地区;
(3)管理结构的变化,例如,取消一个层次的管理部门;
(4)对企业经营性质和经营重点有重大影响的重要重组。
71.仅在满足第14段为准备设立的一般确认条件时,才能对重组费用确认准备,第72--83段对如何将一般确认条件应用于重组,提供了指南。
72.重组的推定义务仅在个企业有以下情况时产生:
(1)有项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该计划至少明确了以下事项:
①涉及的营业或营业的部分;
②受影响的主要经营场所;
③因终止服务而将得到补偿的雇员的分布、职能和大概人数;
④将承担的支出;
⑤计划何时实施;
(2)通过开始实施该计划,或向那些受具影响的方面通告该计划的主要方面,已使那些受影响的方面建立了个有效预期,即企业将实施该重组。
73.通过拆卸厂房、出售资产或者公开宣布计划的主要方面等,可以提供企业已经开始实施重组计划的证据,公开宣布重组的具体计划,只有在其通过一种特定方式并相当详细(即明确了计划的主要内容)以至于使其他方面(诸如客户、供应商和雇员或其代表)建立了一个有效预期(即企业将进行重组)时,才构成一项排定义务。
74.为了使计划在传达给那些受影响的方面时足以形成推定义务,该计划的实施需要尽早安排,并在不可能再对计划作重大修改的时间限度内完成,如果预期重组开始之前将有长时间的延迟,或重组将持续一段不合理的长时间,那么该计划现在不可能使其他方面建立一个企业承诺重组的有效预期,因为该时间限度内企业有机会改变其计划。
75.管理部门或董事会在资产负债表日前作出的重组决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不形成一项推定义务,除非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经开始实施重组计划,或以一种相当特定的方式将重组计划的主要方面传达给那些受影响的方面,使他们建立一个企业将实施重组的有效预期。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仅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开始实施重组,或将其主要方面传达给那些受其影响的方面,如果重组很重要,以至于不对其进行披露将影响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作出正确的评价和决定,那么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可能要求对此予以披露。
76.虽然推定义务不只是因管理部门的决定产生的,但义务可能因这种决定及其他以前的事项产生,例如,与雇员代表就解雇费进行的协良或与购买者就转让一项营业进行的谈判,可能已经完成只等董事会批准,一旦获得批准,并传达给了其他方面,而且满足第72段的条件,企业就承担了一项重组的推定义务。
77.在某些国家,最终决策权属于董事会,其成员包括管理部门以外的利益代表(例如,雇员),或董事会作出决策前必须通知这些代表。因为董事会作出这些决策涉及与这些代表的沟通,因此这项决策可能形成一项重组的推定义务。
78.直到企业承诺转让,即签有个约束性的转让协议,才产生营业转让的义务。
79.即使企业已作出决定转让某项营业并公开宣布该决定,直到确定了购买者并签有约束性的转让协议,才说明对转让作出了承诺。在签有约束性转让协议之前,企业可以改变主意,而且如果根据可接受条款找不到购买者,企业完全可以采取其他行动。如果转让营业构成重组的一部分,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要求,对该营业的资产作减值测试。如果转让仅是重组的一部分,则在约束性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可能对重组的其他部分产生了一项推定义务。
80.重组准备应仅仅包括重组引起的直接支出,即重组所必需的,但与企业持续进行的活动无关的直接支出。
81.重组准备不包括以下发生的费用:
(1)再培训或安置留用职员;
(2)推销;
(3)投资新系统或销售网络;
这些支出与未来经营活动有关,在资产负债表日不是重组义务,这些支出应以与重组无关的基础进行确认。
82.截止重组日发生的可辩认未来经营亏损不包括在准备中,但当它们与第10段定义的亏损合同有关时,可以例外。
83.按第51段的要求,在计量重组准备时,不应考虑资产预期处置形成的利得,即使资产的转让构成重组的一部分也是如此。
84.对于每类准备,企业应披露:
(1)期初和期末的帐面价值;
(2)当期增加的准备,包括对现存准备部分的增加;
(3)本期使用的金额(即发生并冲销准备的金额);
(4)当期转回的未使用金额;
(5)本期因时间流逝而增加的折现金额,以及折现率的变化。
不要求提供比较信息。
85.对于每类准备,企业应披露以下内容:
(1)义务性质的简短描述,以及经济利益最终流出的预期时间;
(2)有关这些经济利益流出的金额或时间的不确定性的说明。如果必须提供充足的信息,那么企业应按第48段的要求,披露就末来事项所作的主要假设;
(3)预期补偿的金额,说明就该预期补偿已确认的资产的金额。
86.除非结算时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极小,否则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就每类或有负债简短地披露其性质,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再披露:
(1)其财务影响的估计(按第36--52段进行计算);
(2)与流出的金额或时间有关的不确定性的说明;
(3)补偿的可能性。
87.在确定哪些准备或或有负债可以合并为一个类别时,必须考虑这碑项目的性质是否相当类似,以至可用一个单独的说明来满足第85段(1)和(2)以及第86段(1)和(2)的要求,因此,将与不同产品保证有关的金额作为单独一类准备处理可能是恰当的,但将与一般担保有关的金额和受法律程序约束的金额作为单独一类准备处理则是不适当的。
88.如果准备和或有负债由相同的一系列情况形成,企业应按第84--86段的要求进行披露,披露的方式应表明该准备和或有负债之间的关系。
89.如果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简短地披露或有资产的性质。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再披露其财务影响的估计数,该估计数按第36--52段中设立的原则进行计算。
90.披露或有资产以避免就收益产生的可能性提供误导信息是重要的。
91.如果因不可行而没有披露第86和89段要求的信息,则应说明该事实。
92.在极少的情况下,披露第84--89段所要求的部分或全部信息,预期会严重损害处在与其他方面就准备、或有负债或或有资产发生争端的企业的地位。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不需要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该争端的般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该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93.在其生效日期(或之前)采用本准则所造成的影响,应作为首次采用本准则当期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数予以报告。鼓励但不要求企业调整最早列报期间的留存收益期初余额,并重述比较信息。如果不重述比较信息,应被露该事实。
94.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失、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要求的处理不同,《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要求重述比较信息(基准处理方法),或按应予披露的重述基础提供附加的匡算比较信息(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如果这样做不可行,则属例外。
95.本准则对报告期从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务报表生效。鼓励较早地采用。如果企业在1999年7月1日之前采用本准则,应披露这事实。
96.本准则替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或有事项的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 | 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 | 第2号-存货 | 第3号-业务合并 | 第4号-折旧会计 | 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 |
第6号-价格变动在会计上的反映 | 第7号-现金流量表 | 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 | 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 | 第1O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 | 第11号-建筑合同 |
第12号-所得税会计 | 第13号-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 | 第14号-分部报告 | 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 | 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 第17号-租赁 |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 | 第19号-退休金费用 | 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 | 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 第22号-企业合并 | 第23号-借款费用 |
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 | 第25号-投资会计 | 第26号-退休金计划的会计和报告 | 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 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 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
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 | 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 | 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 | 第33号-每股收益 | 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 | 第35号-中止经营 |
第36号-资产减值 | 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 第38号-无形资产 | 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 | 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 | 第41号-农业 |
备注: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已失效,由准则第27号和第28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被于1998年发布或修订的IAS 16、IAS 22和IAS 38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6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5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3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