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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审计师是专门从事检查并进一步证实公司会计账目和报告的正确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的专业人员。是公司的高级职员。
(1)考试科目
一、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科目。科目设置为两科。一科为“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具体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财政理论、金融理论、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四部分;另一科为“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具体包括审计理论和审计案例分析两部分。
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2)考试时间
二、考试科目:每年的11月份第3个周的周日(具体时间以国家审计署考试中心发布的通知为准)。
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上午为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下午为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3)考试题型
三、考试题型:考试题型均为主观性试题,无任何客观性试题。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的考试题型仅简答题和论述题两种;审计理论与案例分析的考试题型包括简答题和5个审计案例。
审计案例以财务审计为依托,侧重于审计技术方法的运用,难度适中。只是所有案例是依据的国家审计准则,而不是独立审计准则。主要的差别在于程序上的差别。
(4)考试范围
五、考试范围:以每年审计署考试中心印发的《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内容基本上都已包含在参考用书中,不会超纲,也没有偏、难、怪题。
(5)报名条件
六、报名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五)对虽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的学历、任职资格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但审计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其破格报名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人事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审计署、人事部备案。
补充说明:
1、“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中级职称。
2、“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3、“从事审计工作”包括从事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具体操作工作以及这些部门的管理工作。
4、“破格报名条件”无明确的规定,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人事部门的具体规定了。
(6)报名方法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事部、审计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和评审工作由各地人事、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符合以上考试报名条件的如果想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应先由本人向当地审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报名表。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审计机关或者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考场一般都会设置在省会城市。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应经人事厅(局)的批准后组织成立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的评审工作,原则上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驻各地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亦可根据情况委托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进行。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3个月内完成。
申请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二)具有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运用能力的有效证明;
(三)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以上的证明。
评审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二)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三)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审计署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需经同级的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审计署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用印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
国务院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应根据受委托的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的通知,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