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证(Catering Service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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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证是我国食品行业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餐饮服务企业所提供的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餐饮服务企业生产、服务条件的监控制度。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餐饮服务行业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举措。通过实施餐饮服务许可证制度可以有效规范餐饮服务,提高餐饮服务企业硬件服务设施,并建立健全企业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从而向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的食物。
按原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法》要求,餐饮服务企业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其监管工作由卫生部负责,各地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2010年2月8日颁布,自201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法》。同时,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转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许可证是我国加强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政策的制定及监管。餐饮服务许可证是我国首次实施的针对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的保障性措施,较之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更加富有针对性,充分体现了我国食品安全实施分类管理的主导思想。针对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餐饮服务类型多样的特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在《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中(国食药监许12009]257号),已将餐饮服务的许可范围进行了详细分类,分类方式如下。
(1)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m2以上(不含3000mz),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500~3000m2(不含500m2,含3000m2),或者就餐座位数为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50~500m2(不含150m2,含500m2),或者就餐座位数为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m2以下(含150m2),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2)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3)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4)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5)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储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人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其他条件。
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①《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②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③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⑥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申请人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因此,应对告知内容记录完整并及时补充。
(3)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需分别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1)《餐饮服务许可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许可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许可证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2)《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3)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或者出租。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中,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措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时,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一般会同时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①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②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h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5)《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还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许可,3年内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图1-1 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3)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取得许可证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情形,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4)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餐饮服务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所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后果的。
(2)主动配合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3)被当事人蒙骗聘用了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发现后立即改正的。
(1)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批准的。
(2)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3)原准予许可的餐饮服务场所或者主要设备、设施已不存在的。
(4)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因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5)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6)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其他情形的。
许可证被注销的,被注销单位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上缴许可证原件。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及时做好注销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