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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是指接受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委托,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相关管理和咨询服务的风险投资机构。
由具有资金实力的单位向创投中心提出申请,经创投中心评估认可后,可取得创投中心的资金人股或委托代理,再按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实行专家理财制度。建议结合省级机构的精简,选派一批思想解放、懂得一定技术和管理的干部去风险管理公司任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内部设立流动性的专家评估委员会,根据不同的投资项目组成,以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公司派员参加所投项目公司董事会,执行投资跟踪管理的任务;聘请声誉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投企业定期进行审计监督。
申请组建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的单位必须是多年经营信誉较好,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科研院所。其总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其中净资产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发起申请建立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的单位必须出具一定的自有资金。如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制,其投人的自有资金不得少于风险投资公司总股本的20%;如采取有限合伙制,则自有资金投入不少于风险投资公司总股本金的1%,且负无限责任。
支持高科技成果拥有者创办高科技企业;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成果转化;支持某项创新成果产业化进程中的某一阶段的投入。
由创新成果转化为产业化,一般要经过“初创期”到“成长期'到“扩展期”到“成熟期”等4至5个阶段,为分散风险,可以由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牵头,组织若干家投资公司分阶段接力投资。
风险投资公司是创新投资的直接运作者,是资本经营单位。它通过证券市场、产权市场、技术市场实现投资变现,获得投资回报。其作法有:
(2)以收购或合资形式组建上市公司;
(3)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和技术市场出售所控股或参股的项目公司的部分或全部产权;
(4)将项目出让给别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