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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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例再保险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即以赔款为基础规定一个分出公司自己负担的赔款额度,对超过这一额度的赔款由分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一般称之为“超过损失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由于超过损失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责任负责,故又称第二危险再保险,以表示责任的先后。
1、超额赔款再保险
超额赔款也可以是非比例再保险的通称,但这里指的是以赔款额度作为自留和分保界限的一种分保方式,在运用中也分为险位超赔分保和事故超赔分保。
1)险位超赔再保险(Working Cover)
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关于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二种情况:
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二是有事故限额,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至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2至3个单位的损失。
2)事故超赔再保险(Catastrophe Cover)
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和计算自留额和分保额,即一次事故中许多风险单位同时发生损失,当责任累积额超过自留额时,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
2、赔付率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atio Reinsurance)
赔付率超额再保险又称“损失中止超赔再保险”,是以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的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当分出公司的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
在赔付率超额再保险中,除了有赔付率的限制外,还限定一个赔付金额,并在二者中以低者为限。而且,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和分入公司的分保责任额都是由双方协议的赔付率标准限制的。因此,正确地、恰当地规定这两个标准,是赔付率超额再保险的关键。
与比例再保险相比,非比例再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1、在比例再保险之下,接受公司的所有保费及赔款,皆与分出公司保持一定的分配比例。非比例再保险下,接受公司并不分担任何比例责任,仅在赔款超过分出公司自负额时负其责任。
2、比例再保险以保额为基础分配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而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为基础,根据损失额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
3、比例再保险按原保险费率计收再保险费,且再保险费为被保险人所支付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与再保业务所占原保单责任保持同一比例。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保险费以合同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为基础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并无比例关系。
4、比例再保险通常都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非比例再保险中,不必支付再保险佣金。
5、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对分入业务必须提存未满期责任准备金。非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不发生未满期保险费责任。
6、比例再保险赔款的偿付,通常都由帐户处理,按期结算,非比例再保险对赔款多以现金偿付,并于接受公司收到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