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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是指按照一国税法规定不符合居民企业标准的企业。税法草案所称的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1)从是否在华设有机构、场所,分为:
1、外国企业,无境内机构场所;
2、外国企业,境内设有机构、场所。
针对情况1,一般采取法定扣缴;情况2,可能有企业自行申报纳税,也可能采取指定扣缴的方式。
(2)从具体从事的行业、取得的所得来看: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申报)
(2)承包工程和劳务(申报或扣缴)
(3)国际运输(申报或扣缴)
(4)其他(产销分厂,分公司、分行等)(申报)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有三层:
一是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境内所得纳税,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也要纳税。
二是在境内无机构、场所的,仅就境内所得纳税。
三是在境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收入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仅境内纳税。
(1)税源具有流动性大、隐蔽性高;
(2)税收收入易流失、且难以挽回。
1)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组织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包括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2)当事人接受他人委托与非居民签订合同、协议,也应作为支付人履行扣缴义务。(受托人)
3)支付人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