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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雇员忠诚保险,是指当企业雇员在雇佣期间实施对企业不忠实的活动,包括舞弊活动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事件后,保险公司对企业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由于有了保险,发生雇员舞弊事件后,企业管理层为了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就需要报案。只要报案,就必须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对案件进行彻底的调查,真相就有机会揭开;
其次,由于有了这个保险,管理层在调查处罚问题雇员时,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雇员配合,问题雇员也失去了要求领导网开一面的理由,领导层的压力因而大大减少;
第三,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当雇员知道有了这种保险,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将直接介入调查,领导也难以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庇护,一些有舞弊动机的雇员就会打消作案的念头;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的承保形式大抵有以下三种类型:
(1)指名保证保险,即以特定的单个雇员为被保证人的保证保险。
(2)特定职位保证保险,即以用人单位特定职位上的所有雇员为被保证人的保证保险。若其中一名雇员离职并补上一名新雇员,则对新雇员的忠诚保险自动生效而无须变更保险合同,也无须通知保险人。但是,职位本身或被保证人人数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3)总括保证保险,即以被保险人全体在册员工为被保证人的保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