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附单据(documents attached)
目录
|
随附单据是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的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1.合同、发票、装箱单、进出口许可证等随附单证不在“随附单据”栏填报。
2.填报纸质报关单时,本栏目填报监管证件的代码及编号,格式为: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编号。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监管证件的,一个监管证件代码和编号填报在“随附单据”栏,其余监管证件代码和编号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
3.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本栏目填写内销征税联系单代码(C)及编号。
4.含预归类商品报关单,本栏目填写“r”+“:”+“××关预归类书××号”。
5.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的填报:
(1)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在本栏中填报“Y:(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同时将原产地证书编号填报在“备案号”栏,格式为:“Y”+原产地证书编号。例如:香港CEPA项下进口商品,应填报为“Y:<03>”。
(2)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本栏填报“Y:<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但“备案号”栏免予填报。例如:《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1项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报为“Y:<01:1—3,5>”。
(3)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本栏目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和编号。
6.其他填制要求:
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享受协定税率和减免税的商品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在一票进口货物中,对于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