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CEPA是《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的英文简称,后来加上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统称《安排》)。
200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2003 年10月17日,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在澳门正式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六个附件文本。双方就全部内容达成一致,主要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以及贸易投资便利化三个方面。
2004 年10月27日,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共同主持召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层会议,并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4 年10月29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层会议在澳门召开。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CEPA协议分6章23条,另有6个附件,主要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等三大范畴。协议的实施目标是逐步取消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以提高内地和香港之间的经贸合作水平,实现共同发展。
按照协议规定,货物贸易方面,由2004年1月1日起,273个内地税目涵盖的香港产品,只要符合原产地规则,都可享有零关税优惠。这些产品包括部分电机及电子产品、塑料产品、纸制品、纺织及成衣制品、化学制品、药物、钟表、首饰、化妆品及金属制品等;最迟于2006年1月1日前,只要符合CEPA的原产地原则,香港厂商都可经申请享有零关税优惠。香港特区同意在协议下对所有原产于内地的货品维持零关税,并且不会对该等货品实施限制性贸易法规。服务贸易方面,协议规定17个服务行业获得放宽准入;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双方同意在7个范围内加强合作,包括: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电子商务、法律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中医产业合作。
1. CEPA是一个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议,内容丰富,领域广泛。CEPA是内地迄今为止商签的内容最全面,开放幅度最大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香港实际参与的唯一的自由贸易协议。其内容质量高,覆盖面广,在短时间内结束谈判并付诸实施,为内地参与其他双边自贸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起到了开创性的作用。
2. CEPA既符合WTO规则,又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CEPA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实行的开放措施完全符合WTO规则。CEPA签署后,香港地区仍维持其自由港的地位,也完全遵循了“一国两制”的方针。同时,CEPA通过各项开放措施,逐步减少和消除两地经贸交流中的制度性障碍,促进了内地与香港之间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的融合,也符合内地与香港经贸发展的实际情况。
3. CEPA是开放的。CEPA第三条规定,“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CEPA的内容”。2004年以来,双方在CEPA框架下陆续签署了三个补充协议。今年我们即将与特区政府签署CEPA补充协议四,进一步扩大对香港的开放,这是CEPA开放性的具体体现。今后双方还将根据两地经贸发展的需要,不断深化和扩展CEPA的内容。
内地与香港CEPA事件进程2001年12月19日董建华赴京述职时,获得中央政府原则上接纳特区政府提出,内地与香港特区类似自由贸易区安排的建议。
2002年1月25日,梁锦松在北京与商务部(当时称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举行首次会议,商讨经贸安排,并正式将自贸区易名为“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2002年3月27日,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与商务部副部长安民,就经贸安排举行第二次会议。
2002年11月28日,唐英年和安民举行“内地与港府商贸联系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商讨两地经贸合作事宜。
2002年12月11日,董建华在北京向国家主席江泽民述职后公布,“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于2003年6月底将有具体事项落实。
2003年6月16日,董建华宣布香港将于6月30日与内地签署CEPA协议。
《安排》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基础上,就处理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性决策,体现了中央政府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支持。《安排》以互利互惠为基本原则,既遵守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又符合三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实际,对于促进三地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保持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与稳定,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安排》的意义、目标、原则以及各项具体安排,提高对贯彻落实《安排》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安排》的各项规定,促进三地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要采取多种方式,利用报刊、网站等媒体及时发布有关政策、法规信息,并通过举办和支持举办政策说明会、研讨会等形式,加大对《安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对于本地区出台的涉及投资、贸易及其他经贸领域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宣传活动。香港澳门投资者比较集中、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适当途径与香港澳门对口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