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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数量协议是指经营者为了维持产品的高价,共同限制生产数量和在市场上的销售数量,人为制造市场供应紧张。
同价格卡特尔一样,数量卡特尔也被视为严重损害竞争的协议,从而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因供货量与价格之间客观上存在一种反比例关系,如果经营者所面对的需求量是一定的,在不限制生产销售数量的情况下,参加固定价格协议的成员会因为垄断高价而不断地扩大生产和销售规模,以获取更大的利润,那么随着产品数量获销售数量的增加,价格协议的固定高价便难以维持,最后会降到正常价格水平。所以,限制数量协议总是与固定价格协议连在一起。
一个稳定的价格协议必须同时限制其协议成员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通过这两个方面的限制,协议成员之间便不存在实质性的竞争。限制数量协议人为地限制了市场的供应,从而扭曲了竞争,欧共体委员会甚至认为一个协议只要存在数量限制的机制,销售信息的交流就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