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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竞争协议是指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方式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共同为限制或者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企业之间的限制竞争安排,不仅包括签订协议的联合行为,还包括不签订协议的联合行为。限制竞争协议形式主要的有以下几种:限制价格协议、市场划分协议、联合抵制协议、限制转售价格和其他限制竞争协议。
限制价格协议又称价格固定,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联手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限制价格协议形成于参加人的共同意思,但该协议的履行会侵害消费者利益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故法律禁止签订限制价格协议。
从实际情况看,一般的限制价格协议主要有两种:
1、横向限制价格协议:即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为了限制竞争而订立的协调产品价格协议,如供应商之间达成对同一产品实行同一价格的协议;供应商在同一时间以同一幅度对同种产品提价采取协同一致的行动;供应商对产品销售的折扣、利润额、回扣等实行统一约定的协议;供应商就某系列产品提出统一价目表,确定“基础价格”,允许当事人据此浮动的协议等。
2、纵向限制价格协议:即同一产品的买方和卖方为了限制竞争就产品价格规定的超过一般买卖合同的协议,如供应商根据批发商不同的购买数量给予不同的批发价格或折扣,为批发商限定最高或者最低销售价格或直接固定其销售价格等。
限制价格协议是限制竞争协议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是独立的自行决定商品的价格,而是与其他同类商品的竞争者联合制定或者共同维持或变更商品的销售或购买价格。
限制价格协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在一个相关市场中,如果没有可以替代的产品,消费者面对的只有一个价格或一种交易条件,没有选择的余地;那么实行价格固定的经营者很容易获取垄断利润。由于价格固定的反竞争性,受到各国法律的严格规制。
美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价格固定是一种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欧盟《罗马条约》也禁止在同类商品的竞争者之间出现同时并且一致的价格上涨,禁止签订对于特殊的定价政策加以约定的协议,如统一约定回扣等;禁止签订对于产品的建议销售价格的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