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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保单是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指在保险合同中,除基本保单外,还另附一份附属保单。如现代火灾保险中的财产,在种类及用途方面极为复杂,很难用一张相同的保单予以承保。因此,保险人除以一张标准保单罗列其基本条款外,还可按所保财产种类和用途的不同,另行设汁“附属保单”用以列入有关条款作为全部合同的一部分,就有关财产的特殊事项加以规定。
附属保单一般都根据保险标的的种类,另附一份条款。对于这种形式的保险合同,仅有基本保单,亦不能视为完整的保险合同。例如,在现代保险业中最为发达的火灾保险,由于保险财产的种类及用途极为复杂,很难用一张相同的保单予以承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除以一种标准保单载列其基本条款外,保险公司还可按财产种类和用途的不同,另行设计“附属保单”,作为全部合同的一部分,就有关财产的特殊事项加以规定。在不抵触政府有关法令的范围内,附属保单的条款可以修改或停用基本保单内的有关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火灾保险合同较为简单,只列有适用于不同财产保险的专用条款(附加条款),作为完整的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