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退回与折让(sales returns and allow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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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退回与折让是指因错发商品或商品质量不合格而被购买方退回的商品或在价格上给予的折扣。
销货退回与折让是一个总账账户,在损益表中作为销售收入的减项。
直接冲销法:即在销货退回与折让时予以确认,而不论其是否发生在销售的当期。这种方法不符合配比原则,导致讷三当期收入和就嘏账款,适应于销货退回与折让不经常发生且数额较小的企业。
备抵法:在确认收入当期合理估计销货退回与折让的数额并计入“备抵销货退回与折让”账户,该账户是“应收账款”的对销账户,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账款的减项.备抵法适应于销货退回与折让频繁发生且数额较大的企业,如出版公司。如采用备抵法的困难是如何合理而可靠地估计销货退回与折让,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如果销售方未来的义务和未来退货的数额不确定,则推迟确认收入。FASB第48号准则确定了存在销货退回时收入确认的标准,如果不满足这些标准,必须迟确认收入:
(1)销售价格是固定的或在销售日是可以确定的;
(2)购买方已经或将要向销售方支付货款,商品再出售时不会产生或有义务;
(3)购买方对销售方的义务不会因商品失窃或损坏而改变;
(4)购买方与销售方在经济上相互独立(购买方有自己的固定设施和职员);
(5)销售对方退回商品再出售的业绩不承担足够的义务;
(6)未来退货的数额可以合理估计。
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时,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发生的销售折让,也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即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销售全额确认收入和计算销项税额;在发生销售折让时,红字冲减销售收体(或记入“销售折扣与折让”和销项税额。即借记“主营业务收入”(或贷方红字登记)账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贷方红字登记)账户,同时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借方红字登记)等账户。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和销售折让时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需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货方。销货方收到后,如果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如果销售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到的原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账联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税款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货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例如,永明公司9月份销售A产品800件,价目表中标明不含税售价为650元/件,因购买数量较大给予10%的商业折扣,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货款尚未收到。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同意给予对方20%的销售折让。
在对方未付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时,对方单位应将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货方。销货方收回后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人 93 600
贷:应收账款 109 51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15 912
在对方单位已付款(或未付款但已作账务处理)时,因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无法退还,立华公司在收到证明单后,依据折让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人 93 600
贷:银行存款 109 51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15 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