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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业务是信托部门以设备所有者的身份为出租人,将拥有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厂房、仓库等,定期出租给用户使用,用户按期支付租金,即可获得设备的使用权的一种业务活动。以融资与融物相结合为特征的信用活动方式。
(1)金融租赁业务是一项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并至少由两个合同构成(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三边交易。三方当事人相互关联,两个合同相互制约。
(2)拟租赁的设备由承租人自行选定,出租人只负责按用户的要求给予融资便利,购买设备,不负责设备缺陷、延迟交货等责任和设备维护的义务;承租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拖欠和拒付租金。
(3)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内只将设备出租给一个特定的用户,出租人从该用户收取的租金总额应等于该项租赁交易的全部投资及利润,或根据出租人所在国关于融资租赁的标准,等于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如80%。换言之,出租人在此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该项交易的投资。
(4)不可解约性。对承租人而言,租赁的设备是承租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而自行选定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还设备为条件而提前中止合同。对出租人而言,因设备为已购进商品,也不能以市场涨价为由而在租期内提高租金。总之,一般情况下,租期内租赁双方无权中止合同。
(5)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设备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出租人,设备的使用权在经济上属于承租人。
(6)设备的保险、保养、维护等费用及设备过时的风险均由承租人负担。
(7)基本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设备拥有留购、续租或退租3种选择权。
信托部门经营此项业务时,应注意掌握下列原则:
(1)承租单位需要承租的设备,应经地方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纳入其增加固定资产或更新改造的计划范围。
(2)租赁设备必须签订契约,租赁费可以提前清偿,但不准中途退租,租赁期间不论设备是否使用,承租单位均应按契约规定支付租赁费。
(3)租赁期满,信托部门一般不收回旧设备,!只收取设备残值转让费,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4)设备租赁期内有关设备的保养、维修等,统由承租人负责,如购买时承租人同销货方订有包修条件的,也由承租人直接同设备销售方联系解决,信托部门不负任何责任。
(5)信托部门出租的设备,应一律于出租之日投保财产险,保险费由承租人负担。
(1)单一投资租赁。单一投资租赁是指设备购置成本全部由出租人独自承担的租赁交易。单一投资租赁是传统的租赁业务做法,体现着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是融资租赁业务中采用最多的形式。而金融租赁的其他形式则是在此基础上结合了某一信贷特征而派生出来的。
(2)转租赁。转租赁是指由两家租赁公司同时承继性地经营一笔融资租赁业务,即由出租人A根据最终承租人(用户)的要求先以承租人的身份从出租人B租进设备,然后再以出租人身份转租给用户使用的一项租赁交易。
(3)售后回租。售后回租指由设备的所有者将自己原来拥有的部分财产卖给出租人以获得融资便利,然后再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以租赁的方式再从该公司租回已售出财产的一种租赁交易。对承租企业而言,当其急需现金周转时,售后回租是改善企业财务状况的一种有效手段。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承租人通过对那些能够升值的设备进行售后回租,还可获得设备溢价的现金收益,对非金融机构类的出租人来说,售后回租是扩大业务种类的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