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关税(alternative duties/alternative duty/Alternative Tar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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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关税是对同一种商品同时制定从价关税征收标准和从量关税征收标准,执行过程中由海关选择其中一种计征。
从价税税负较合理,在物价波动时税款随之变动,对财政收入及保护作用影响不大,但对低质低价的货物抑制其进口的作用较差。
从量税计税手续简便,对质次价低的进口货物抑制作用较强,但货价迅速上涨时,财政收入和保护作用均相对降低。
使用选择关税,海关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有利的标准征税,一般是选择税额较多的一种,只有在优惠税率时才选择税额较低的一种。选择关税曾在一些国家试用过,结果不很理想。
从理论上进,实行选择关税对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有利,但在执行过程中却遇到许多麻烦。
首先,适宜于选择关税的进口产品必须量大,能够在满足海关征收管理及市场调查经费开支后,有相当可观的关税收入。
第二,对大量进口产品征收选择关税还要看进口商是否愿意。
第三,实行两套关税税率或不同税则方法,其结果往往被他国视为歧视政策,有被报复或惩罚的危险。
第四,选择关税的确定,不仅受国内需求等因素的影响,而且受国际市场各种信息变动的左右;因此时常变化,使关税失去其严肃性。
鉴于选择关税的上述缺陷,加占国际上通用的《新估价法规》反对海关使用选择价格中较高者作为海关完税价格的估价制度,这种征税标准也逐渐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