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报验(Import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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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验是指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业务需要,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或检疫。
根据监管要求和手续复杂程度的不同,国家对进口商品的报验主要分为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和一般商检两种。
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3C”标志。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若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公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该目录以原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产品为基础,进行了少量调整。目录涉及安全、EMC、环保要求,包括19大类、132种产品。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曰起实施,2003年8月1日起强制执行。根据新制度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进口商不得再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
对于已经获得新证书及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的进口,需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随附相关单证,向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验。海关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查后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
进口报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为法定检验商品的报验。这种报验主要是判明进口商品的品名、品质、规格、数量或重量及技术性能等是否符合我国进口商品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进口合同中对商品的具体要求。对于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必须向到达地的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报验,未经检验的货物不准投产、销售和使用。另一种为进口合同规定货物卸船后若发现有残损或缺量,需经商检局出具证书向国外责任方索赔的报验。这种报验亦可称为索赔报验。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的报验,报验人必须根据不同商品的特点,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填写进口检验申请单或进口检疫申请单,向商检部门申请检验或检疫。
进口商品的报验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
申报指报验人(订货单位、用货单位或其代理)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指定的商检机构申报进口货物检验。申报时,报验人须填写进口检验申请单(又称进口评议申请单)。它是检验部门接受报验和出具检验证明书的依据。报检人必须明确清楚地填写进口检验申请单上的各项内容,不得错填和漏填。报验时应交验的单证,通常有进口合同、国外发票、装箱单、提单、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除此以外,需要对进口货物进行品质鉴定的,还须提交品质证明书、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应加附成交小样:需要对进口货物进行数量鉴定的,须提交重量单、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清单”及船长或大副签章的“短卸证明”;需要对进口货物进行残损鉴定的,须提交“海事报告”、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残损单”、大副或船长签章的“残损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货物验收记录。
(2)检验
商检机构应报验人的申请,对进口商品按照规定的检验标准实施或组织实施检验。检验工作的地点和时间应按有关法规或进口合同中的规定进行。
1)关于检验地点
我国现行检验条例规定:进口物资残损和重量鉴定,以及容易发霉变质的商品的质量检验,应在国外运输单据指明的到货港、站进行;机械、仪器、成套设备以及在口岸开件后无法恢复包装,影响国内安全转运的,可在使用地点,结合安装使用进行检验;集装箱运输的进口货物,可在拆箱地点检验;进口动植物产品的检疫处理,必须要在进口口岸进行,如因口岸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必须运往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的,须经农牧渔业部批准。
另外,凡合同中规定需要国外卖方来我国共同检验的或到货后发现问题需要卖方派人来共同检验的,一定要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地点检验。
2)关于检验的时间
通常在货物买卖合同的检验条款中,规定允许买方有复验权利。若买卖合同规定允许买方有复验权,则必须对买方复验时间(期限)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该期限称“复验期“,又称为“索赔期”。报验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验。若超过上述期限,检验部门可以拒绝接受报验,买方随之也就丧失了对外提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3)出证
进口商品经检验合格后,商检机构即出具检验合格证书,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经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由商检机构责令收货人退货或销毁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