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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关税是指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和旅客行李、邮递物品和馈赠物品等所征收的关税。
进出口货物关税是我国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之一,是促进我国对外经济交往、技术交流、经济技术合作的重要一环,并可以有目的的调整进出口货物的种类、数量,贯彻对外贸易政策,促进对外经贸的发展。我国进出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进出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单位完税价格×应税进出口货品数量×适用进口或出口税率
或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适用进口或出口税率
式中,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是以该货品运抵我国国境的到岸价格(C.I.F)为依据。到岸价格拮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加上国外已征的出口积及运抵我国口岸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即: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货物到岸价格
若进口货物到岸价格不明的,其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国内同样货物的市场价格审定,其计算公式为: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国内市场价格 | |
1+进口税率+20% |
我国进口关税采取从价计征办法。进口税率又分为最低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最低税率适用于与我国签订有贸易互利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即一般的、正常的税率。普通税率适用于同我国没有签订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即比一般的税率较高的税率。对于入境旅客的应税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都属于非贸易性物品,海关强行邮税率计征。
我国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该货物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F.O.B.)减去出口税,经海关审定的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 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 | |
1+出口税率 |
式中,所谓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应以实际结汇的价格或购货合同的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如果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可由海关估定其离岸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