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赁条款(Sub-lease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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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赁条款又称分租,是指承租人将所租进的租赁设备转租给第三方,而出租人与承租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仍然生效的条款。是租赁合同条款之一。由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期间内堆扭绝对的和无条件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有权要求将租赁设备转租赁给其他人使用,但是必须取得出机入的书面同意;因为租赁设备如果被承租人转租给不可靠、无信用的第三人使用、将公使出租人蒙受损失。
使用转租赁方式的承机人工要有两种:
(1)租赁公司的转租赁业务,特别是经营跨国经营间的租赁。因为一家经济国际租赁经营业务的租赁公司,如果直接向国外企业出租没备。而不了解承租人的情况,将冒相当大的风险;但若通过国外租赁公司转租赁,则一切风险由国外租赁公司承担,则在降低风险的同时又可扩大经营业务。
(2)承租人的消极转租;有些堆租人对所租设备在本处使用不经济或受其他条件影响不能有利的使用。但却有合适的第三人愿意承租,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租赁设备转租,这种转租不能解除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任何义务。承租人应继续负责履行合同。
转租赁条款规定,承租人将租赁设备转租后仍有无条件支付租赁的义务。承租人是否有权转租赁,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但是即使合同中已明确规定承租人有权转租赁,承租人在转租前也必须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后,方能转租赁给第三方。转租赁的方式是可以由租赁公司办理,也可以由承租人直接转租赁给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