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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投资是指从事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投资完成额的经批准转拨给其他单位的投资支出。
转出投资的主要包括:拨付主办单位投资、拨付统建单位投资、移交其他单位未完工程、支付施工企业技术装备费、拨付地方建筑材料基地投资、支付商业网点费和供电贴费等。转出投资的核算是通过设置“转出投资”.科目及按其内容设置的所属明细科目来进行的,它的借方反映发生的各项转出投资,余额反映年度内发生的转出投资,贷方在年度内不登记,下年初建立新帐时,根据其不同的资金来源,将上年度借方余额全数冲转“基建拨款一以前年度拨款”或。待冲基建支出”,记入贷方。
转出投资的核算方法如下:
1.拨付主办单位投资、承建单位投资和地方建筑材料基地投资,以及支付施工企业技术装备费,借记“转出投资”,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
2.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发生各项转出投资支出时,应借记“转出投资”,贷记“基建投资借款”,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贷记“待冲基建支出”,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3.地方国营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费随同工程价款一并承付的,借记“转出投资”,贷记“应付工程款”。
4.移交其他单位的未完工程,借记“转出投资”,贷记。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
5.在下年度建立新帐时,应将“转出投资”的年末余额全数冲转,拨款单位冲转“基建拨款一以前年度拨款”;投资借款单位冲转“等冲基建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