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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1)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自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2)在海关批准的延长期满仍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溢卸、误卸进境货物;
(3)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保税货物;
(4)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地海关手续的暂准进境货物:
(5)超过规定期限3个另未运输出境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自海关依据海关法规定提取变卖。
(1)被决定变卖处理的货物如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离品自录》范围的,由海关在变卖能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的费用与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2)变卖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照:①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③进口关税;③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③滞报金的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相关费用的,按照比例支付。
(3)按照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l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予以发坯。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不能证明其对进口货物事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无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于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
(4)经海关审核符合被变卖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的发还余款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并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不能提交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的,由海关按照《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对“无证进口”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