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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经营监管即资本经营的法规监管就是指企业在资本经营活动中,接受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条例的约束和相关机构的监督与管理。由于目前企业的资本经营活动主要是通过公司在证券市场上上市,收并购以及重组、租赁、托管等方式来进行的,所以在我国对资本经营活动具有直接约束作用的主要是《公司法》、《证券法》和并购监管条例等,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资本经营活动主要应遵守《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等法规。
从管理体制上看,对资本经营的监管犹如中央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的监管、各项工程实行监理制一样,需要将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一般监管和专门监督相结合。在我国《公司法》中,总则第6条、第7条、第14条就强调公司应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在我国《证券法》中,总则第7条、第8条和第9条就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企业资本经营的内部监督主要是通过股份公司监视会、财务会计等部门来进行的。而外部监督主要 通过国家审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银行来实施。
(1)资本经营范围限制。我国的证券、金融法规一般都规定,严格控制从事高风险的投机性资本经营活动,禁止高利贷等融资活动。
(2)资本经营对象限制。即使在国家允许的资本经营范围之内,企业也不能随心所欲地活动,而必须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报批程序,如公司股票上市程序等。而从股市上筹来的资金必须投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能反过来用作炒股票的资金,扰乱证券市场。
(3)坚持组合原则,分散风险。企业的资本经营活动有时是企业融资、筹资,有时是把企业的节余资金或分配外利润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4)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措施。资本经营报告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如果通过分析认为资本经营指标完成不理想的根本原因,在于资产经营环节没能有效地使用现有资产,存在资源的闲置与浪费,那么报告中就应对如何重组资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和意见,以利于问题的有效解决。
中国证券市场已初步形成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伴随着市场发展,国际化味道渐浓;同时,有关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法规规则也大大推进。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的正式实施,是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法规、交易规则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管理层、证券经营机构在经过充分的酝酿和细致的准备后,于1998年3月推出了基金开元和基金金泰。又如,2000年10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然后以华安创新为首,越来越多的开放式基金相继设立。
1999年4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外国证券类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管理。
2001年5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规范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发行、上市有一定的规定。
2001年11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对于规范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在境内外发行、上市和进入股市有更明确的规定,政策上进一步放宽,标志着证券市场向外资企业“解禁”终于成为现实,充分表明了我国证券市场将坚定不移的走国际化之路。
2001年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向境内居民开放了B股投资。
2001年12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了《我国证券业对WTO承诺的主要内容》。根据该承诺,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及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的申请,可以由证券交易所开始受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也已公布并从2002年7月正式实施,允许设立合资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2002年10月,市场各方期待已久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终于出台,标志着上市公司收购法律框架基本形成。日前,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明确规定相应原则、条件和程序,意味着暂停多年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得以重新全面启动。
2002年12月,管理层引入QFII(特许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是“请进来”的开放机制。允许境内外投资者跨境跨国自由投资渠道的打通,会大大加速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熟,拓展市场的广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