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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宪法是由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提出的著名的设想,即制订一部“货币宪法”,用以约束被授予管理全国货币供应之责任的当局。这样一部“宪法”应规定一些具有约束力的规则,以详尽规定它所应遵循之货币供应程序。这一理论承认政府具有发行货币的垄断权,但试图对这种垄断权施加某种刚性的规则,使之不至于滥用这种权力。
如果要追溯货币宪法学的起源,似乎有必要从立宪经济学(或称宪政经济学)谈起,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把货币宪法学与财政宪法一起看作立宪经济学的分支,当然,二者之间的区别是相当明显的。最早从立宪主义视角研究经济问题的,并非是布坎南(Geoffrey Brennan)、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或者哈耶克(Friedfrich A. Hayek),而是“弗莱堡学派”,包括被哈耶克称为“百年来德国社会哲学领域所产生的最严肃的思想家”的欧肯(Walter Eucken),以及伯姆(Franz B?hms)等人,他们在检讨德国社会从魏玛到纳粹时期的整体失败时,引入了“经济宪法”概念。虽然在经济宪法学的研究中,税收、财政、预算等获得了广泛的关注,但货币问题却一度被遗忘,最早由布坎南提出的货币宪法也遭受冷遇。不过在经济学界,货币始终是一个绕不过去的概念,相关的研究极为广泛,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学派,更是把无节制的货币发行、通货膨胀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看作存在于资本主义世界的罪恶,这也是多数货币宪法论者所持的观点,不过作为货币主义创始人的弗里德曼,对货币自身以及通过宪法规范货币当局行为的问题,所进行的分析似乎更为深入。
有学者提出,弗里德曼曾经提出制定一部货币宪法的设想,以约束货币供应当局,防止其滥用货币发行权。事实上,弗里德曼并未直接使用“货币宪法”这一表述,不过他在1959年出版的《货币稳定方案》(A Program for Monetary Stability)以及1962年出版的《资本主义与自由》(Capitalism and Freedom)和《独立的货币当局是否必要?》(Should There be an Independent Monetary Authority?)等著作中,都表达了制定货币规章(宪法)的主张,他认为应当通过立法建立法治政府来执行货币政策,而不是人治政府,并通过规章来限制货币当局的权力。并且《独立的货币当局是否必要?》一文被收进了耶格尔(J. B .Yeager)所编的《探寻货币宪法》(In Search of a Monetary Constitution)一书。而在发表于1967年的《亨利·西蒙斯的货币理论与政策》(The Monetary Theory and Policy of Henry Simons)一文中,弗里德曼否定了在货币发行过程推行自由放任主义的观点,而主张构建规范货币发行的宪法规则。
弗里德曼是芝加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货币主义的创始人。作为与凯恩斯齐名的经济学家,他的许多论述都是为了反驳凯恩斯主义而展开的,通货膨胀则是相关论述的主线。尤其在二战以后,凯恩斯主义虽然带来了短暂的繁荣,但致命的后果随即发生,20世纪60-80年代,西方国家的财政经济受到“滞涨”的严重困扰。面对弥漫西方世界的通货膨胀,弗里德曼坚持自由主义的立场,强调货币政策和经济自由,向凯恩斯主义提出挑战。在他的多部著作中,都对货币发行与通货膨胀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弗里德曼认为通货膨胀是一种货币现象,货币的过度发行必然引起价格上涨。但当局总是有着增发货币的冲动,因为政府要增加开支,就必须增加财政收入,但是征税显然是一件不得人心事情,而通货膨胀则是一种隐蔽的、不需投票通过的征税方式,增加的货币本身就是政府的财政收入。针对政府的这一特性,弗里德曼认为应当建立一种制度安排,促使政府负担起货币责任,同时又能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这种权力削弱自由社会的基础。要达到这一目的,则应通过立法制定关于货币存量的规则,使政府在发行货币时的冲动和任意受到严格控制。
当西方国家受困于凯恩斯的扩张性财政政策时,弗里德曼的理论受到了追捧,新保守主义也一度兴起。在实践中,英国的撒切尔政府和美国的里根政府几乎在同一时间放弃了凯恩斯主义,并开始削减福利支出,但其效果并不明显,并且不久之后,国家干预主义重新成为主流。但事实上,英、美的失误在于,仅仅把改革的目光放在了冻结工资和物价上,但是对货币问题缺少认识。而就弗里德曼的论述来看,最大的局限在于,虽然他也认为不兑换货币是一种罪恶,但是却没有提供消除这一罪恶的思路,反而将自己的理论建立在承认既存货币制度的前提之下,因此他所主张的货币宪法规则只能是现存制度框架内的权宜之计。至于如何设定货币数量标准,本身就是一个难以量化的问题。并且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社会生产状况纷繁多变,很难通过一部宪法规则对货币存量作出精确规定。
与弗里德曼同时代的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布坎南、布伦南(James M. Buchanan)等人,更加重视规则的作用。他们把研究的着眼点放在了宪法规则上,在《征税权——财政宪法的分析基础》(The Power to Tax: Analytical Foundations of a Fiscal Constitution)和《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The Calculus of Consent: Logical Foundations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等著作中,他们表达了一个类似的观点,即认为人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关于规则的选择,也就是制定规则的过程,或者说是立宪过程;第二个层次乃是依据宪法采取行动的过程,即执行的过程。相比较而言,布坎南更关心第一层次即立宪的过程,认为“立宪经济学考察对于约束的选择,而不是约束内的选择”,“我们所使用的关于人们在选择制度时的行为的模式,不同于那个更适合用来在现存制度结构下的行为作出预测的模式”。基于这样的前提,布坎南提出了制定“财政-货币宪法(fiscal-monetary constitution)”的主张。[14]在发表于1962年的《可预见性:货币宪法准则》(Predictability: The Criterion of Monetary Constitutions)一文中,布坎南首先使用了“货币宪法”一词。这篇作品同样被收进了《探寻货币宪法》一书。
在《民主财政论》(Public finance in democratic process: fiscal institutions and the individual choice)、《赤字中的民主》等众多著作中,布坎南都表达了对于货币和通胀问题的看法。他在文章中说道:“我完全赞成通过外在的宪法准则明确界定货币当局的权限。”他说宪法秩序的真正目的有两个,一是杜绝个人崇拜,一是防止由政治上的不负责任带来的危害。宪法规则意在防范政治家的冒险主义,特别是经济上的冒险,诸如凯恩斯主义的财政赤字、通货膨胀。同时布坎南还提出了与弗里德曼极为接近的观点,即政府为了在选举中获胜,便会不遗余力的讨好选民,承诺种种福利,并制造财政幻觉欺骗选民,结果是高支出、高赤字,高通胀。
而在初版于1980年的《征税权》一书中,布坎南曾用专章探讨政府如何通过发行货币征税的问题,并认为货币宪法是由“一组涉及货币扩张程度之规则”组成的,它比一般的财政宪法更为严格。布坎南认为,纵然人们认识到通货膨胀是一种征税手段,但是通货膨胀并不是政府发行货币的唯一结果,即便在零通胀的情形下,授予政府发行不兑换货币(fiat money,即法定货币)的垄断权,它仍然能够以接近于零的成本创造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但是由于政府的利维坦特性,它不会满足于零通胀的目标,而现实中的人民必须继续持有现存的全部不兑换货币,所以就不存在逃脱通货膨胀税这一负担的绝对出路,于是货币发行权在更大范围内对所有纳税人进行了盘剥。面对利维坦政府对纳税人财产权所造成的威胁,仅仅依靠外在的货币规则并不能改变货币发行的性质,不如剥夺政府的货币发行权,或者是以“宪法性质的征税规则”取代货币政策的自由裁量空间。
根据多梅尼科·达米科(Domenico D’Amico)的分析,布坎南关于立宪主义的论述大体是从这几个角度展开的:(1)对确切的宪法规则的要求;(2)宪法在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变迁;(3)通过宪法规则约束公司或企业的自我激励机制;(4)关于财政和货币规则的特别建议,等。这几个方面是同他的基本研究立场相一致的,不过相比较货币宪法,作为经济学家的布坎南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了税收、赤字、政府间竞争等问题上,并且也主要是从政治经济学角度进行的研究,而在制度层面和规范层面的分析则显得有些单薄。同时,布坎南相关论述的前提是货币发行权为政府所有,即中央银行属于公共部门,然而在美国等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货币发行权为私人所掌控,对于私人是否拥有征收通胀税之权,以及如何通过一部货币宪法对该权力加以规范的问题,被有意无意的回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