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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保值法是指贸易双方通过在合同(一般是长期合同)中订立适当的保值条款,来防止未来汇率变动的风险。
(1)黄金保值条款。即在贸易合同中,规定黄金为保值货币,签订合同时,按当时计价结算货币的含金量,将货款折算成一定数量的黄金,到货款结算时,再按此时的含金量,将黄金折回成计价结算货币进行结算。
例如,某笔货款为100万美元,签订合同时1美元的含金量为l克纯金,则100万美元折算成黄金为100万克纯金,到货款结算时1美元的含金量为0.95克纯金,则100万克纯金折算成美元为105.26万美元,故进口商应支付货款105.26万美元,即由于美元贬值,进口商在结算时所支付的105.26万美元,只相当于签订合同时的100万美元。黄金保值条款通行于固定汇率时期,现今由于黄金非货币化,以及黄金价格的不稳定,此方法已不再采用。
(2)硬币保值条款。即在贸易合同中,规定某种软币为计价结算货币,某种硬币为保值货币,签订合同时,按当时软币与硬币的汇率,将货款折算成一定数量的硬币,到货款结算时,再按此时的汇率,将硬币折回成软币来结算。
此方法一般同时规定软币与硬币之间汇率波动的幅度,在规定的波动幅度范围之内,货款不作调整;超过规定的波动幅度范围,货款则要作相应的调整。例如,某笔货款为1000万日元,以日元支付,以美元保值,并规定若美元与日元的汇率上下波动达到5%时,则要相应调整货款。假设签订合同时$1=¥100,货款支付日的汇率为$1=¥110,美元升值10%,超过5%,则货款应调整为1100万日元,即1000/100*110=1100。若货款支付日的汇率仅为$1=¥103,美元升值只有3%,没有达到5%,则货款不作调整,仍为1000万日元。
(3)“一篮子”货币保值条款。即在贸易合同中,规定某种货币为计价结算货币,并以“一篮子”货币为保值货币。具体做法是:签订合同时,按当时的汇率将货款分别折算成各保值货币,货款支付日,再按此时的汇率将各保值货币折回成计价结算货币来结算。
例如,某笔贷款为500万美元,贸易合同中规定用美元、日元、英镑和德国马克组成“一篮子”货币来对货款进行保值,其中,美元占30%,日元占30%,英镑占20%,德国马克占20%。假设签订合同时的汇率为$1=¥120,$1=£0.6667,$1=DM1.6485,则500万美元折算成保值货币为,美元:500万*30%*1=150万;日元:500万*30%*120=18000万;英镑:500万*20%*0.6667=66.67万;德国马克:500万*20%*1.6485=164.85万。又设货款支付日的汇率为$1=¥130,$1=£0.7,$1=DM1.5,则各保值货币分别折回成美元为,美元:150万/1=150万美元;日元:18000万/130=138.46万美元;英镑:66.67万/0.7=95.24万美元;德国马克:164.85万/1.5=109.9万美元,合计:150万+138.46万+95.24万+109.9万=493.6万美元。即货款支付日进口商应向出口商支付货款493.6万美元。
在实际操作中,通常选用“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等“一篮子”货币作为保值货币。在期限长、金额大的进出口贸易中,以“一篮子”货保值的方式来避免外汇风险是一种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