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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再保险是以法律责任危险为保险对象的一种分保行为,即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再保险。
责任再保险的种类繁多,不胜枚举,主要有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以及承运人责任险等;责任范围包括人身伤亡、物资损失和经济损失等,即为被保险人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而导致的自身损失提供补偿。
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论法人或自然人,在进行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因为疏忽、过失等行为致使他人遭受损害,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致害人应对受害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例如,因产品瑕疵、汽车肇事、船舶碰撞、飞机坠毁、医生误诊、甚至法官误判等原因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其责任者若参加了有关的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若安排了再傈险,其经济赔偿责任就转嫁给了再保险接受人,并由之承担经济补偿的义务。
成立的主要条件有:
(1)属于法律责任;
(2)具有民事性质;
(3)过失行为所致;
(4)须有因果关系等。
上述公众责任等五种责任保险,是指单独承保的险种。在保险实务中,责任保险往往作为财产保险的组成部分或以附加责任的方式承保,不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比如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船舶保险的碰撞责任、旅客责任、油污责任、保赔责任;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油污责任、第三者责任;飞机保险的第三者责任、旅客责任;建筑或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等都是这样。再保险亦如此,例如在航空险分保条中,既有机身险,又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两者通常不单独进行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