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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学体系亦称财政法体系,是指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由若干相互联系的财政部门法组成的统一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各个财政部门的法律规范都占据着一定的位置。把这许多单行系列财政法律规范作出合乎逻辑并使内部协调一致的调整和安排,则构成了财政法学体系。财政法学体系是由财政法学研究的对象所决定的。
当前我国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出现许多新问题,新情况,迫切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并需要制定一大批相应的财政经济法律规范,对各种复杂的财政经济关系进行法律上的调整,从而为建立财政法学体系奠定基础。但财政法作为法律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体系的建立只能伴随着财政法制不断发展并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先确立财政法学体系,然后再进行立法工作的,因此财政法学体系的建立必须是随着财政法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而逐步形成。当前,我们对财政法学体系的研究目的在于为财政立法和财政执法等问题提供理论根据。现在我们研究财政法学体系只能是从法的基本原理结合实际工作进行理论探讨。财政立法实践过程是实际建立财政法学体系的过程,这同我们所讲的从理论上建立一个财政法学理论体系并不矛盾。
社会主义财政法学体系应按照财政法和调整对象而建立。其主要内容包括:首先需明确财政法基本原则,并加以分类,规定财政法的内容,范围、任务、调整对象以及完成任务的方法,然后再确定财政基本法及其每一部门法的地位问题。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基础不同,就决定了各国的财政法学体系具有不同的特点。我国政治和经济基础的统一性决定了财政法学体系必须反映与体现国家和人民意志利益。这是我国建立统一的财政法体系的基础。与此相反,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私有制和“三权分立”的制度决定了资产阶级国家除具有统一的宪法之外,其他法律包括财政法学体系在内,不具备统一性特点。
一、中国财政法学体系的构成
财政法学的体系是由调整不同财政关系的若干分支组成的有机整体。由于我国的财政法学正处于发展初期,它在发展中不可避免地使用早已形成的传统的法律科学、并接受其他法律部门已广泛运用的划分体系的方法。根据我国现行财政法制建设情况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的财政法学体系可以由两个基本部分构成。一是基本财政法。其主要内容包括财政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法律关系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二是基本财政法的若干部门法。即基本财政法的分支部分。主要包括如下财政法律规范:财政计划。综合财政信贷计划、国家预算。国家税收、财务管理(包括基建财务,企业财务,商业财务、行政事业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基建投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国债管理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管理等规范。
根据我国现行财政法制建设不完善的情况,加强财政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和/杉成具有户国特色的社会土义财政法体系足摆在我们当前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为了尽快健全完备的财政法体系。作为国家有关决策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促进财政法体系的建立与形成。
(1)要建立领导机构。由于建立一个完备的财政法体系是一个较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关机构,如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组织一个专门研究与咨询机构,作出长期规划、组织、领导与协调财政法的实施;
(2)制定财政立法规划,同时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财政立法规划是根据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有步骤、有秩序.协调地建立起科学的财政法体系而制定。为避免立法的重复和矛盾所造成的混乱,财政管理机关应做好财政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与统一工作;
(3)法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但是,我们也不能排除法律的超前性。如果在有充分理论根据,并经科学论证,切实可行,并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先行立法,为财政经济发展与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也是可取的。
总之,构筑一部科学的财政法学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是单纯靠理论问题能解决的事情。需要随着国家的财政法制建设的发展,逐步形成和完备。
二、建立社会主义财政法体系的依据和条件
在我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财政法体系首先应当确认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总的指导思想,来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财政法体系。以保障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核心,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在不断深化改革旧的财政,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新的财政运行机制,然后建立相应的为其服务的新的财政法体系。
其次,建立社会主义财政法体系的依据应当是国家宪法和根据国家宪法制定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是建立财政法体系的依据基础。由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地发展变化,我们研究财政法体系的建立问题也必须在动态发展中不断地探索,以使财政和财政法理论除旧更新,为建立适应财政经济发展要求的财政法体系提供理论根据。
现阶段,我国财政法体系是否已经形成?这是一十打争沦的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已经基本形成。理由足,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权力机关相继制定丁一系列的财政法律、法规和制度,并对社会主义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它已经形成一卜,仃机的统一整体。我们认为,当前我国对财政法学的研究尚处J:初级阶段,并且财政法制建设也不健全与完备,因此,只能说㈠前代国的财政法体系已具备雏形、即初步有了个粗略的框架,似填1苘这个框架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随着社会主义财政法制的不断加强与完善,财政法体系方能随之逐步形成与发展。
财政法学如果作为一门学科,其体系的建立除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外,还应根据客观经济规律的发展要求,并结合国家具体情况而确立。我们认为,衡量财政法体系是否已经形成,至少有下列几个标准或条件:
(一)从内容上看,应有一部基本财政法。例如《财政法纲要》或《财政法通则》,或《财政法典》为龙头,其基本原则成为指导与制约着部门财政法的制定与实施,起到统帅全局,平衡各部门法之间关系的协调作用。
(二)从形式上看,财政法体系应由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成龙配套的一系列单行财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组成。并使国家各项财政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从各项财政法规之间的关系上看,法规与法规之间相互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并要协调好相互间交叉和双重覆盖关系问题。
(四)从财政立法、执法、守法、诉讼等方面看,具有相应的立法、执法等管理机构,便于法的实施。建立中国的财政法体系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的国情相适应。为此,必须做到三种适应:
(1)同保障社会主义初级阶子生产力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有汁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相适应;
(2)同我国现阶段的财政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相适应,我国现行的有计划商品经济,是计划与商品经济内在的有机统——与结合,并覆盖全面,因此,财政法调整的财政关系,不是单纯的财政计划生产流通领域中的财政分配关系,而财政法则负有在计划经济中,对财政计划与商品经济中各种财政分配关系进行协调,统一的作用。
(3)同我国一定历史时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和战略日标相适应。财政法体系的建立,不仅对宏观经济负有调控作用,也对微观经济负有调节作用。特别是对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方面,需要进行财政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合理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