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Preservation procedure)
目录
|
诉讼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其为司法类担保。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生效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作出裁定时,一般要求申请财产保全一方的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或其它组织及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担保。
担保人提交人民法院的保证方式主要为保证金(现金或存款)、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以及银行保函、信用担保。
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
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讼保全担保的形式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 财产担保主要是以资金、动产或者可以提存的不动产作为保证担保信用担保包括人保和保函担保。
1、诉讼保全担保的内容
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
2、申请诉讼保全担保的基本条件:
1、担保公司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优点:
2、诉讼保全担保的收费:主要有担保费和保证金。如需要评估,则存在评估费。 担保费的收取比例为1.8%------4.5%之间根据具体案件确定。保证金一般确定为3000-20000元。保证金在案件终结后如数退还。
1、担保机构从事诉讼保全担保,一般是以信用担保的形式存在的,信用担保在法律特征上与民法上的保证比较相似。但是其存在的意义是担保及解决了申请人的担保负担,也为被保全人解除其财产限制提供了可能,有效的保障了诉讼程序的进行,一定程度上对法院的执行压力进行了缓解。
1)诉讼保全担保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
2)在适用法律上,人民法院主要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诉讼保全担保进行审查,这不同于一般的担保适用民法法规。在担保关系的成立、生效上,由被人民法院认可的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经人民法院认可后,担保即可成立,无需对方但是人承诺。
3)在抗辩权上,因诉讼保全担保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所以担保人不享有担保法规定的各种抗辩权,如保证期间抗辩权、保证时效抗辩等。
4)在担保期限上,诉讼保全担保具有依附性和不确定。
担保公司在诉讼保全中的担保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为诉讼保全申请人提供的对因诉讼保全错误的对被申请人提供连带赔偿责任的保证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