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共用时间(all purpo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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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共用时间是指合同中规定一个可供装货和卸货使用合计时间,并未就装货时间分别予以规定。如装卸时间共用15WWD。在这个时间内,要求承租人把货装完和卸完,而不论在装货时间或卸货时间使用的多少,只要装货和卸货实际时间未超过合计时间,即不会出孤滞期问题。
“装卸共用时间”(all purposes)是一种表明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装/卸时间可以统算的一种合同用语。在航次租船合同中以这一用语表示装/卸时间时,比如用“装卸共用时间15个连续日”(fifteen running days,all purposes),就意味着将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看作是一个连续的时间,这个时间就是可供装货和卸货使用的合计时间。
以这一规定的可供装货和卸货使用的合计时间为标准,只要装/卸两港实用的装/卸总时间未超过规定的合计时间,即可不算滞期时间。
相反,如果在装货港即已将装/卸两港合计的可用时间用完,即在装货港已进入滞期,则按照“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原则,当船舶到达卸货港后,立即连续计算滞期时间。承租人将丧失享受在卸货港的正常通知时间的权利。对此,可举例说明如下:
如果航次租船合同以“装卸共用时间”为条件,规写“货物应在96个晴天工作小时装卸”;“星期日及节假日除外,星期六上午10:00至星期一上午8:00,除已使用或船舶已处于滞期外,不予计算”;“如果上午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卸货时间下午1:00起算”。
又如该船在装/卸两港进行装、卸的实际情况是:
1)该船在装货港装货时已使用了124小时30分,在装货港已进入滞期,滞期时间为28小时30分(即124小时30分减去96小时);
2)该船于某一个星期六中午12:00抵达卸货港,卸货工作于下一个星期一开始,并于星期二的上午l:45结束。
在这个举例中,按照“装卸共用时间”的涵义,滞期时间应该是90小时15分。即承租人应按90小时15分钟的滞期时间支付滞期费。这是因为按照“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原则,船舶进入滞期后,一直到全部货物在卸货港卸货完毕,所有不计为装卸时间的除外时间(当然也包括不计入装卸时间的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后的通知时间)都应连续计为滞期时间。也就是说承租人在卸货港不再享有包括通知时间在内的除夕时间的权利。据此,该船舶从星期六中午12:00抵达卸货港后,至星期二上午1:45将货物全部卸完的这段时间(共61小时45分)都应计为滞期时间。将这段滞期时间与已发生于装货港的28小时30分合计,装/卸两港的总的滞期时间应该是90小时15分。
应该说明的是,只是在装货港已将为装/卸两港所规定的可用时间全部用完,船舶已进入滞期时,按“装卸共用时间”计算的结果,才与后述的按“可调剂使用的装卸时间”计算的结果有所不同。如果在装货港并未将为装/卸两港规定的可用时间用完,只要在卸货港仍留有可用时间,两者的计算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