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授权组织

被授权组织(Authorized Organization)

目录

  • 1 什么是被授权组织
  • 2 被授权组织的特征[1]
  • 3 被授权组织的种类
  • 4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 5 参考文献

什么是被授权组织

  被授权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也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组织的特征

  1.被授权组织不是国家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一般包括行政机构和其他组织。它们不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只有在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所授职权时,才享有国家行政职权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不行使法律、法规的授权时,只能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被授权组织是经过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依据不同。前者的设立是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后者则是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3.被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权而非一般行政职权。

  一般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有关组织法而获得的行政职权;特定行政职权,仅限于相应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某项具体职权或具体事项。

被授权组织的种类

  1.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行政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对外行使行政职权,也不能独立地承担行政法律后果。但行政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可以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政机构主要有两类:一是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它们都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只要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授权,就可以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如处、科、股等。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是行政机关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不同于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从地域管辖上分离开,本身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但只要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授权,同样可以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但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没有法定授权而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超出法定授权种类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而授权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均不属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独立行政行为,其行为仍为所属行政机关的行为

  2.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提供社会服务公共组织,主要是一些具有专门性知识、专门技能的单位。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但在接受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情况下,实施某项行政活动时,即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3.企业单位。

  企业单位,主要是指行政性公司,是以公司的形式成立或由原来的行政机关改变成为公司。在我国体制转轨过程中,一些原政府主管部门转变或改建而成的行政性公司,尽管它们从事经济活动,但法律、法规和规章仍授权其行使原行政机关行使的某些行政管理职能,使其成为行政主体。

  4.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它们行使某些行政职能使其成为行政主体,如各种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管理本行业的行政事务。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是指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的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国家基层政权有着极密切的联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受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除了根据相应组织法的授权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工作外,还经常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能,成为被授权行政主体。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所授职权,并由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从事行政职权以外的其他活动时,不享有行政职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只是普通的社会组织

参考文献

  1. 张永华.行政法学[M].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阅读数: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