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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存在,有外在的事实为表现,能够从外部认识。例如,通行地役权、地面汲水与地面排水的地役权等。
《法国民法典》第689条第2款规定:“表现的役权是指,由诸如门、窗、引水渠等外部设施所表现出来的役权。”《智利民法典》第824条中规定:“表见的地役权,为持续显而易见的役权,例如通过特别用予通行的路或门而予表现的通行权。”
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地役权可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区分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的法律意义在于,表见地役权可以成为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的地役权,非表见地役权不得因时效而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