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外融资(Off-balance-sheet Fina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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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外融资(Off-Balance-Sheet Financing),简称表融资,帐外融资、资产负债表外筹资、资产负债表以外融资。
(狭义)为未满足资本(融资)租赁全部条件,从而其承诺付款的金额的现值没有被确认为负债(也没有确认资产),而且未在资产负债表或附注中得以反映的租赁进行筹资的财务行为。主要在财务和会计领域由专业人员使用的一个术语(见“经营租赁”)。表外融资还被用于某些举债经营租赁,资金的提供人对出租人没有追索权,只能向承租人要求以租赁资产收回对出租人的贷款(见“举债经营租赁”)。(W.W.Cooper,Yuiji ijiri:Kohler’s dictionary for accountants,6th edition p.357)
(广义)表外融资泛指对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一切不纳入资产负债表的融资行为。
隐秘性,表外融资对于资产和形成的潜在负债,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确认和反映,也就是说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得以体现;
灵活性,表外融资对企业资产规模等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融资渠道的灵活性;
风险性,由于表外融资将企业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予以隐藏,其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就具有比较强的欺骗性。
(1)表外直接融资。以不转移资产所有权的特殊借款形式融资。如经营租赁、代销商品、来料加工等经营活动不涉及到资产所有权的转移与流动,会计上无需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但资产的使用权的确已转移到融资企业,可以满足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缓解资金不足的需要。
(2)表外间接融资是由另一企业代替本企业的负债的融资方式。最常见的是建立附属公司或子公司,并投资于附属公司或子公司,或由附属公司、子公司的负债代替母公司负债。
(3)表外转移负债是融资企业将负债从表内转移到表外。这种转移可以通过应收票据贴现、出售有追索权应收账款和签订产品筹资协议实现。其实,应收账款抵押借款性质,由于会计处理的原因使其负债转移到表外。表外融资主要是负债融资,其积极的作用在于使企业能够加大财务杠杆作用,尤其当财务杠杆作用在资产负债表内受到限制时,可以利用表外融资放大财务杠杆作用,提高权益资本利润率。同时为增加融资方式开辟融资渠道,特别是在表内负债方式有限、渠道不通过时,通过表外融资可实现融资目的。
表外融资的重要手段是设计一些复杂的经济业务,从而使报表使用者难以判断这一业务对企业资产或负债的影响。这类复杂业务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将某一项目法律上的所有权和享有与此相关的主要惠益及承担重要风险的能力割裂开来;
(2)一项交易与另外一项或多项交易相互交织,不将它们综合起来分析,就难以理解该业务的经济影响;
(3)在交易的条款中含有一项或多项选择权或条件,又可合理地从这些条款推断出企业将会行使选择权或条件将会满足。远期合约有时也被用来作为表外融资的手段。商品寄售、售后回租债务保收(factoring of debts)、证券化抵押(securitized mortgages)和贷款转让等均可能导致表外融资行为。
从80年代起,在英、美等国家,表外融资协议迅速增长。这种协议具有资产负债表项目的重要特征,但却没有确认一面负债,同时也避免了一项资产的确认。表外融资可可以归结很多原因,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税务方面的优惠,也可能是企业不愿意反映真实的负债水平。一家企业若负债比率较高,就会引起债权人的关注,若企业同时将等量资产和负债从资产负债表中抵消,就能降低负债比率。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企业与现行的债权人订有必须限制负债水平的协议,表外融资就可作为绕过这一限制的手段。
表外融资行为掩盖了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很可能误导信息使用者,因而引起了各国会计准则制订机构的关注,它们纷纷制订会计准则,减少表外融资项目,尽可能地将其纳入资产负债表。会计准则制订机构订为,财务报表应当通过列示浓缩的、排列有序的有关资产、负债和经营业绩的信息,有助于作用者了解企业的整体情况。要达到这一目的,财务报表的项目分类和确认必须基于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这一原则。按其经济实质处理一项交易,就应当公允地反映复杂业务的经济影响,为此,要对资产和负债睥确认采取以下两个步骤:
(1)对该项交易进行分析,是否增加或减少了企业现存的资产或负债,或者增加了以前未曾确认的资产或负债。
(2)上述认定的资产或负债并不一定能纳入资产负债表,要按资产或负债的确认标准加以测试,以检验它们是否能够纳入资产负债表,或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上,或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
值得一提的是,各国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作了较为严格的区分,规定了融资租赁的条件。一项租赁若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应作为融资租赁处理,在承租方确认为一项资产和相应的负债,以减少表外融资现象。这些条件是以业务的经济实质为基础的。此外还规定,资产和负债相互不得抵消。企业还需要对这些复杂的业务进行适当的披露,尤其是已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在某些方面与普通资产和负债有所不同的项目,以及未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项目,以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
直接表外融资是指不转移资产的所有权,融资企业享有资产使用权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的直接融资形式。因为融资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企业就不会确认为资产或者负债,当融资企业得到了资产使用权,不仅能够取得资金,也不会使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偿债能力发生变化。比如经营租赁,当承租方租入设备的使用期限比该设备的使用寿命短时,能够减少企业的资金占有量和该设备的无形耗损,从而提高设备的利用率。使用经营租赁这种表外融资方式,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都是有益的。
间接表外融资是为了维持企业资产负债表内的负债在合理范围内,用另一个企业的负债来代替本企业的负债。通过这种表外融资方式,不仅能够使企业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又可以使企业负债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为企业后续的融资行为做出了铺垫。间接表外融资中,最常见的方式是母公司将自己的部分资产作为投资投向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资产的减少会在长期投资的增加中得到补充,通过子公司进行融资更容易,母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实行负债经营,而事实上,子公司的负债就是母公司的负债。
2011年3月17日,境内银行为大连A企业办理了一笔期限为一年,金额为2.96亿元的内保外贷业务。该企业以全额人民币保证金质押方式,通过境内某银行开立受益人为境外某银行的一年期跨境人民币融资性保函,人民币保证金存款利息为3%。A企业的境外采购商在向保函受益人(即被担保行)融资后,代A企业在境外采购设备,境外融资利率2.96%。虽然境内外利息基本相同,但境内企业不必在采购设备前提前一年预付15%的定金,又可以获得保证金存款收益。境外采购商既可获得低息贷款进口设备又可赚取佣金。
这是跨境人民币表外融资中以融资类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基础的融资组合:种类及定义可分为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两种业务。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银行应境内企业的申请,为与境内企业具有业务往来的境外公司在境外银行的贷款业务提供担保。境内企业以全额保证金或部分信用敞口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跨境人民币担保。境内银行向境外受益人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外保内贷与内保外贷原理一致,方向相反。以融资类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基础的融资业务优势在于境内外联动,方便境内企业的海外子公司或交易伙伴在全球化投资、经营中获得融资便利,增加银行资金来源渠道。局限性在于若保函受益人(即被担保行)人民币资金紧张或境内银行在被担保行授信额度用完,该类业务就无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