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险(Shipbuilding Insurance)
目录
|
船舶建造险亦称“建造人风险保险”,是指船舶建造过程中的保险。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体或机器设备的损失。多数保单同时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保险。
目前世界造船工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黄金时期,我国又已经成为造船大国,船舶王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又占有重要地位。
船舶建造险是承保船舶在建造过程中会发生各种风险而造成物质损失、费用和责任的保险,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现行的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6年1月1日生效的船舶建造险条款,它对于我国造船业的发展起着护航的作用。然而,国内比较重视或者说讨论比较多的是船舶保险和海上货物保险的有关知识,很少涉及船舶建造险的专题研究,但是,船舶建造险在国际海上保险领域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应该引起重视,而且也是具有研究价值的。
从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期限满期时止。船舶若提前交付一个月,保险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退费。如超过保险期限交付,须事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展延保险期限手续。展期满一个月者,保险公司收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加收保险费。
船舶建造险的承保时段分为两个期间:
1.建造期间,限于造船厂范围内。范围以外的任何工作必须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交付规定的保险费;
2.试航、交船期间,2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500海里,1,000总吨至20,000总吨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250海里,1,000总吨以下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100海里。如超过上述距离,须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交付规定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