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损失保险(Spontaneous Loss of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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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损失险是车损险的附加险,被保险人只有在投保了车损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自燃损失险。
1.保险责任。投保了自燃损失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该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自燃事故时,为减少被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被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2.除外责任。自燃损失险的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被保险车辆的损失。
自燃损失险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当尽快向当地消防部门报案,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索赔时,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证明,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进行证实和说明。对不能提供火灾事故证明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的火灾。
(1)全部损失,按该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按照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和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款。但两者最高分别不能超过该险种的保额。
(3)该险种每次事故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例】2003年8月1日巾午1点,张某驾驶出租汽车的时候,汽车引擎盖下突然起火。张某随即拨打119,并向保险公司报案。虽然火势被扑灭,但由于汽车油箱接火,整车仍被火烧毁。8月9日,消防支队出具火灾原因责任认定书,对车辆起火原因的鉴定结果为“基本上排除外来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张某持鉴定结果到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答复张某说这起事故属于汽车保险条款中明确的“自燃”,由于该车辆未投保“自燃”险,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问:该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汽车自燃得不到赔偿吗?
分析:
目前各保险公司都将“火灾”列入了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又将“自燃”列入免除责任范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上尽管有所不同,但也将营业用汽车的火灾、爆炸、自燃列为车损险的除外责任。)在本案中,对于汽车损失是由于自燃引起的这一点,双方都没有争议,但既然明确说了火灾可赔的情况下,为何自燃作为火灾的一种而不能赔付?这就涉及对法律规则理解的程度问题。火灾可赔是一种概括的规则,而自燃作为火灾的一种,是作为这个规则的例外存在的而不赔,在逻辑上是不矛盾的。根据目前市场上各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该车的自燃均被列为车损险的除外责任。该车只有投保“自燃损失险”才能得到赔偿。
结论:
尽管该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该车的自燃依然是得不到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