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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益权信托是股权所有人将股权收益权转移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管理和处分股权收益权的信托关系。
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具体操作流程大致如下:
1.公司股东(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受托人)磋商并签订信托合同,股东将自己股权中的收益权有偿转让给信托公司,允许信托公司将股权的收益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除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仍由委托人行使。
2.信托公司(受托人)与社会投资者(受益人)签订股权收益权投资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将股权信托收益权分成若干份卖给社会投资者,社会投资者按照股权信托收益权投资信托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款。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向受益人支付股权收益。
3.信托公司向公司股东(委托人)支付信托转让收益权的价款。委托人将出资凭证转移给受托人,并将信托合同副本交给公司;受托人应将出资证明交还公司,由公司换发新证,或者在原始凭证上签章注明该收益权已经信托,并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说明,受托人凭新证或签章后的凭证行使收益权。
4.该种信托一般都有收益权回购协议。信托期限届满,由委托人按照约定回购股权收益权,一般还有第三方保证回购,从而使股权恢复圆满状态。
1.与股权收益权投资信托合同相联系。公司股东与信托公司签订的股权收益权信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明确的受益人。受益人通过信托公司将这种信托产品推销出去才能确定的。实际上,信托公司与投资者签订股权收益权投资信托,投资者从信托公司出购买收益权信托产品,成为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受益人。信托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股权收益权投资信托合同是又一个信托合同,与股东与信托公司签订的股权收益权信托合同是不同的,但两者是密不可分的。形成一个完整的股权收益权信托关系,是需要这两个信托合同的。
2.信托期限短。委托人由于设立收益权信托而使得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行使受到不方便和障碍而倾向于尽快让股权恢复到圆满状态。从已有的收益权信托案例来看,信托期限~般是两年或三年,期限较短。期限届满由委托人回购收益权,从而使股权恢复到圆满状态。
3.受益人是广大的社会投资者,该种信托产品的投资回报较高,但风险大。信托公司承诺的投资收益率很高,如,磁悬浮项目的预期收益率为3.8%,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益权信托投资计划承诺税后年收益为5%。但风险较大,一旦公司出现经营和财务危机,受益人不但可能没有收益,还有可能会收不回成本。
4.通常有收益权回购协议。股权收益权信托的期限较短,信托期限届满时,一般由委托人回购。为了保证回购协议的真正履行,委托人会以股票设立质押,或者由第三方保证履行,为了让受益人投资者放心,信托公司有时也会保证在委托人不能回购时,由信托公司全部回购。
股权信托收益权信托,之所以能得到社会的亲睐和追捧,足因为这种信托产品具有很好的融资功能,对于委托人来说,既能融资又不失去控制权。
在股权收益权信托中,委托人以两年或三年的股权收益权换来了一笔巨大的资金,实际上是以可能存在的两年或三年股票的股息、分红为杠杆筹措了一笔巨资。企业可能由于很多原因不能顺利从银行贷到款,并且从银行贷款要接受很多的审查,还有贷但在股款用途的限制。信托公司推出的股权收益权信托,则没有那么多的限制,能很快从社会闲散资金中筹措到很大的资金来。并且,委托人只是用股权中的收益权设立信托,不用转移投票权等其他股东权利,既取得了资金,又保留了投票权而不会使控制权旁落。这实在是一种聪明快捷、效率很高的融资途径。
1.法律政策风险
股权收益权信托主要投资于公司股权收益权。因此在信托期限内,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股票发行政策、限售流通股上市流通政策、限售流通股税收政策、新股申购政策、股权交易及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调整等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可能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2.市场风险
由于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或者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通常会造成目标股权价格波动,目标股权价格下跌时。将直接引起目标股权变现收入减少,从而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
3.信用风险
信托计划投资运作中所涉相关当事人违反相关法律文件约定,不完全履行相关等义务或其他任何违约行为,可能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4.流动性风险
信托计划主要进行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投资,目标股权限售期届满前,不能通过二级市场流通;目标股权可能因证券交易所停牌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受托人或持股人不能及时变现目标股权而无法获取收益,造成因信托延期而不能按期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同时,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则信托财产变现困难,面临流动性风险。尤其存在信托为支付信托费用或受益人收益。受托人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抛售信托所持有的股份时本信托面临损失的风险。
5.公司经营风险
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公司股权收益权,因公司经营状况以及发展的各种因素,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人员素质、技术能力、原材料价格上涨、财务费用增加、产品销售情况、企业承接业务状况等均可能影响其公司运作能力,或公司因经营原因导致解散、破产,影响目标股权价值,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6.管理风险
信托财产运作过程中可能由于受托人信托资金运用部门、信托资金管理部门因受其管理水平、管理手段、管理技术制约等,可能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7.操作风险
信托计划成立后,一般通过录音电话等方式接受具体交易建议、通过网络进行远程交易、通过网络银行进行划款和结算,因此网络故障、信息传输不及时或不准确等系统因素可能对本信托计划财产产生负面影响
8.其他风险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