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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该项权利能够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
为使小股东的提案权能够得以实现,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
一般而言,股东提案权有两类形态:
1、提出关于股东大会议题的事项,例如,选任董事的事宜,股份分派的事宜等。
2、就这种目的事项,提出议案的要点即具体的决议案,例如,将金某选为董事。股东可以就自己提出的议题提出议案,也可以预测公司所可能提出的目的事项,并据此行使议案提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