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employee services and benef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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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按工资一定比例提取出来的专门用于职工医疗、补助以及其他福利事业的经费。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洗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1、国家给各单位提供的基本建设投资费用。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中,一般都包括了与职工基本生活有关的必要的非生产性建设投资费用;
2、企业设有职工福利基金;
3、以企业的管理费中开支一部分福利费用;
4、从工会经费中开支一部分职工福利费用;
5、职工福利设施本身的收入,例如:职工电影院(场),溜冰场、俱乐部和职工业余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活动的收费,都可以积累一部分用于有计划地新建、扩建或修建职工集体文化福利设施;
6、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税后留利中提取一部分用作职工福利基金。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取消了原制度按工资总额14%的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但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也可以按福利费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中,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作纳税调整,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先将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福利费进行抵扣,直至账户余额清零。
可见,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这意味着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中的流动负债、存货成本和经营成果中的期间费用等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会计处理上,取消了原来的“应付福利费”一级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核算职工福利费。发生的福利费按照计算对象列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例1: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如下:直接生产人员为3000元,车间管理人员为500元,办公室人员为600元,销售人员为1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3000
制造费用500
管理费用600
销售费用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5100
由于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支用得越多,可在国家与股东之间分配的利益就越少,所以需要一定的配套政策,来规范职工福利性质费用的开支范围。
新《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六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费等支出;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此外,对于惠及全部或部分职工的一些福利性费用,如职工旅游费、节日慰问费、职工困难补助等,由于是用于职工个人,所以也是禁止企业承担的。
这些规定有助于杜绝公款私用、以权谋私的现象,避免因个别人不当行为危及企业、国家和股东利益,而不是真正降低职工收入水平。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的方式,将暗补变为明补。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应当分情况处理:
1.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确认收入并计算相关税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用作非货币性福利的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将企业拥有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可能发生的补偿,新准则要求: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1)企业已经制订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例2:将满足辞退条件的车间员工的辞退补偿费用5万元作为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损益。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5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50000
当上述职工薪酬以银行存款或现金实际支付时,冲回预计负债: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