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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虚假信息,是完全不存在的、或者是完全不曾发生的情况。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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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要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以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证券期货咨询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证券、期货交易的客户、行情分析人员等。
2.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会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秩序,仍实施该行为,并希望危害结果的出现。
3.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如涉及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虚假信息。这里所说的“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可能对期货合约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如金融银根政策、市场整顿措施、新品种上市、税率调整、大户入市、保证金比例的提高、交易头寸变化、仓量调整、新法规、新措施的出台等。行为人必须既具有编造又具有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否从中谋利,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只编造没有传播,或者道听途说后又散布给他人的,不能以犯罪论处,而且编造并传播的必须是能够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如果只是一般的小道消息,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