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绝卖是指典当行对当期已满没有回赎或当期已满仍没有办理续当手续的死当物品,有权通过拍卖、寄卖和其他销售方式处理,其收入用以偿还典当行支付给典押人的典金,以及典息和其他的保管费和拍卖费等。
被绝卖的物品必须是死当的物品。典当行虽然在典当关系存续期间占有典当物,但并不享有典押物的所有权,对典押物不能收益、处分。但典押物成为死当物品后,典当行即取得典押物的所有权,此时典当行对典押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当然也就有权对典押物进行绝卖。
绝卖的条件是:
①须当事人在典契中有作绝之预约。如当事人在典契中仅有典期之约定而未言明逾期不赎即作绝卖者,不得视为作绝之预约。
②须作绝之预约不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
绝卖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将被绝卖的典当物的所有权从承典人手中转移到买受人手中;二是典当行将典当物通过绝卖变成货币,以清偿典押人欠典当行的典金、利息和其他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