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洛克的赋税思想(Locke's taxation thou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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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2年,约翰·洛克(John Locke)在其《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及1695年《再论提高货币价值》等著作中,发展了霍布斯的税收益交换说,认为税收是人民从国家取得利益所缴纳的报酬,或人民财产得到保护而向政府付出的代价。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保护私有财产,政府没有充足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洛克认为,政府只能站在议会赞助权的立场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赋税条例行使课税权。洛克的这一思想,无疑是对封建的君权神授论的勇敢挑战,是对封建国家专利课税、横征暴敛的有力鞭笞。同时,它也为近代西方国家立宪依法征税提供了理论基础。
洛克赋税思想的中心问题是地租、商品税,即直接税与间接税问题。他主张对个人所有的财产征收财产税,以体现社会公平。因为,必须将全体人民享受国家利益与单个国民享受国家利益区别开来,税收利益原则应建立在单个国民享受国家提供利益多寡的基础上。洛克对资产阶级税收思想的重要贡献还表现在:他基于人民主权学说的国家论,考察了国家征税权与国民财产权的关系,弄清国家征税的依据是保护私有财产的代价,明确了议会赋税赞助权与市民的纳税道德,从而发展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度。在商品保税的负担问题上,洛克提出商品税乃至一切税收最终由土地所有者负担的观点。他说:“不论捐税是如何安排的,也不论它是直接从什么人手里拿出来的,在一个以土地为主要财产的国家内,它的大部分终于会落在土地上面”。他认为,国内消费税是向全体阶级课征的,它使被课税的商品价格上涨,最终赋税大部分归地主负担。他这种对土地直接征税对商品间接征税的赋税转嫁论,虽然是站在地主阶级的立场,但是他的观点,代表了当时新兴资产阶级的经济思想。
约翰·洛克(1632~1704)是英国“光荣革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和唯物主义哲学家及经济学家。1689年,英国发生“光荣革命”,洛克回国任贸易和殖民地事务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