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利法(Bonus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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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无需重估法(nonrevaluation),与商誉法相对。处理合伙企业所有权变更的一种会计方法。在新合伙人入伙或原合伙人退伙时,不确认商誉,只按所有权变更业务本身调整有关合伙人的资本账户的方法。新合伙人的入伙和原合伙人的资本账户的方法。新合伙人的入伙和原合伙人的退伙,导致了合伙企业所有权的变更,原有合伙组织解散,但不一定中止经营。
1、按原合伙企业伙权和新合伙人投资数计算。确定新合伙企业的伙权总额;
2、在入伙后,新合伙人伙权按其占新合伙企业的伙权总额的份额确定,而不是按实际投资数确定;
3、账面上不确认入伙所隐含的商誉。在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支付额超过该合伙人的原投资额时,也需要按超过部分调整其他合伙人的资本。
红利法强调合伙企业所有权变更的经济实质,坚持了原始成本计价原则,它间接承认了原合伙企业或新合伙人商誉的存在,但并不在账上加以反映。在物价持续上涨时期,若原合伙企业有商誉,则红利法所产生的利润较商誉法为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