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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所得税简称红利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6月13日发布《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为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自2005年6月13日起,现金红利暂减为按所得的50%计征20%个税。而对于所送红股,则依然按20%税率缴纳个税,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则不征个税。
红利税属个人所得税范畴,它是根据同期银行个人存款利率而对股票持有者分得的现金红利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部分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出来的。这里须注意,计算股票红利是否超过银行存款利息,是按照持股者持有股票的面值而不是买入价格作为计算基数的。
举例来说,假设某股票面值为1元,其年终分红每股现金红利为0.30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为5.67%,则该股票持有人所得的股票红利率为:
(1)每股红利:
(2)此数大大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5.67%,须就超出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每股应缴税额为:
元
(3)则该股票持有人实际所得每股现金红利为:
0.30 − 0.04866 = 0.251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