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变卖(Urgent s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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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变卖指异地买卖中的买受人对收到的货物主张有瑕疵不愿受领时,发现该货物有腐败的可能,为了出卖人的利益,经有关部门的许可或监督下,作出该可能腐败货物的变卖行为。
(1)标的物未经他人交付的;
(2)情况紧急,来不及由出卖人处理;
(3)标的物不宜保管;
(4)紧急出卖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或减少标的物的价值损失;
(5)进行此等出卖,应当经所在地官署(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商会或者公证部门的同意。
对于易变质、易腐烂的标的物,买受人应采取措施及时变卖,并代为保管所得价金,在扣除变卖费用后退回出卖人。买受人对标的物紧急变卖时,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否则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变卖须经物之所在地官署、两会或公证人之许可。其许可惟一决定变卖方法;是否应拍卖抑应照价出卖,而不急于是否变卖(参照民法332条)。未经许可而出卖,则可认为买受人就物处分,而丧失契约解除权;如买受人不为变卖或无充分理由而变卖,则因此所致生之损害应对于出卖人负赔偿责任。然买受人此时惟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故惟就具体的轻过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