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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政策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它通过建立和维护竞争秩序的政府措施来保护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其基点是资源的有效配置,即社会福利最大化。其内容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理解。狭义的竞争政策是指有关限制性商业做法、垄断、兼并及相关现象的法律制度及行政规定,即反垄断法。广义的竞争政策是指放松经济管制、促进竞争自由和市场开放的政策,它包括竞争法规定的竞争规范以外的一些调整竞争行为的措施。反垄断政策是竞争政策的核心内容,甚至有时将竞争政策与竞争法作为同义语看待。一般来说,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仅为私营企业的活动,而竞争政策的适用范围除了私营企业的活动以外,还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行为。
理解竞争政策,必须首先摆正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位置。一国的竞争法是指一国政府主要针对企业之间旨在限制竞争的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试图通过企业并购建立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所建立和维护的一套规则和纪律,主要包括《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政策的含义比竞争法要宽泛得多,是所有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采取的行动措施、制定的法规条例和设立的监察实施机构的总和。竞争法只是竞争政策的组成部分。可见,除了上述竞争法的任务领域之外,竞争政策还包括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减少一些领域中的政府管制、削减对特定公司(如国有企业)的补贴计划以及减少对外国产品或者生产者的政策歧视等。现代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维护竞争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经济效率目标),并由此使得一国福利最大化(社会福利目标)。
竞争政策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确保竞争机制在相关市场发挥作用,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竞争政策涉及两方面问题:①鼓励有效竞争,它要求消除在市场准人、生产运营和贸易等方面的各种限制,赋予企业平等的竞争条件。②限制不正当竞争。在竞争过程中可能出现垄断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政策侧重于建立和维持一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竞争秩序框架,在竞争受到扭曲时,干预市场过程,纠正扭曲,使得市场过程回到与竞争一致的轨道上来。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要防止和消除妨碍平等竞争的因素。二者相辅相成,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竞争自由化。
近年来,竞争政策这个词经常被用于WTO、OECD、APEC和其他论坛中,制定更广泛的竞争政策逐渐被人们接受。竞争政策并不仅限于处理竞争或竞争过程的法律条文中,它指导着政府提高竞争力的所有政策,包括提高商品、服务础和劳动力的国际贸易自由度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包括放松对产业部门的管制、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的问题。对于中国这个正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来说,开放市场、放松管制和引人竞争尤其重要。竞争政策是国家根据现有经济条件、各种形式的市场结构和行为的影响、国际竞争态势,以及总的经济政策目标而制定的。竞争政策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行为进行规范:
(1)禁止限制竞争的协议和相互协调市场的行动,如限定价格或者其他销售条件,串通投标,划分市场,限定产量、销量等。
(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某些企业凭借其垄断优势任意延伸垄断范围,损害独立厂商、消费者利益和限制用户选择权,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
(3)控制企业合井,目的是防止市场力量的过度集中,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原则上,竞争政策是作为国内政策制定的。然而,竞争政策的国际差异也会造成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比如,一个国家如果放任其国内企业实施反竞争行为,其结果可能会造成国外商品难以进入本国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
竞争政策通常被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第一类竞争政策,是在国内和出口市场上,实施极端松弛和自由放任的竞争政策。
第二类竞争政策,是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实施极其严格的竞争政策。大多数国家实行的竞争政策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经常使用所谓"推理规则"(theRuleofReason)。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管理部门考虑企业反竞争行为的利得和效率,并同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做比较。
第三类竞争政策,即在国内市场上利用所谓"推理规则",而在出口市场上实行松弛的竞争政策。
第四类竞争政策,即在国内或国际市场均按"推理规则"制定竞争政策。
第五类竞争政策,即分别在国内和出口市场上实行严格的或松弛的竞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