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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保证原则是指在司法强制拍卖中,意向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向人民法院先行交纳一定保证金才能取得参与竞买的主体资格。我国《拍卖法》中对任意拍卖和指定公物拍卖都没有竞买保证金的规定。
司法强制拍卖坚持竞买保证的原则,主要有两个目的。
第一个目的是为防止某些竞买人在拍卖时故意出高价应买后却不交纳价款,扰乱和妨碍拍卖的顺利进行。实践中确实有一些竞买人参加竞买不是为了取得拍卖的财产,而是为了扰乱拍卖秩序,以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有的被执行人还可能通过抬高拍卖价格,妨碍拍卖的正常进行。要求参加竞买的人在拍卖前预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可以大大减少上述情况的发生,保证拍卖乃至整个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二个目的是为确保重新拍卖时所增加的费用以及重新拍卖与原拍卖的差价损失,能从保证金中及时扣除。在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情况下,如果买受人逾期不交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不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裁定重新拍卖,并由原买受人承担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的佣金。为确保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的佣金能够及时到位,就有必要明确规定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前预先交纳保证金。作为例外,在拍卖价值较低的动产时,竞买人可以不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也可以不预交保证金。
拍卖的情况纷繁复杂,很难作出统一的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竞买保证金规定了一个最低标准,即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5%,具体数额由执行法院要根据拍卖财产价值的大小、竞买人以及案件执行等情况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