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交换

目录

  • 1 积分交换
  • 2 积分交换的商业模式[1]
  • 3 参考文献

积分交换

  积分交换是指通过积分交换平台的媒介,来帮助消费者会员将各商家的不同积分(如手机积分、航空积分、商场积分、银行积分等)互相兑换或者兑换成第三方货币。无论是联名积分或者积分联盟,都离不开积分交换的概念,但是前两者营销活动主要是帮助商家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是一种为商家提供的营销活动,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商家支付的佣金;而积分兑换是以消费者为主要目标,通过提供类似于银行兑换外币的中介服务,直接获得兑换差额并获取收益;这是一种全新的理念,首先这种理念的基础在于,积分是一种有价值的虚拟资产,而客户可以通过积分兑换、合并本人不同积分卡的积分或者还可以合并家人、朋友的积分,使每一分钱积分都得到价值最大化的使用,并避免积分过期所带来的损失,作为积分交换服务的商家,在帮助消费者实现其价值最大化的同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这就是积分交换最基本的营销模式;这也是积分营销中尚未涉猎的全新的商业模式

积分交换的商业模式

  积分交换的不要包括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积分中介服务和消费者与商家的积分转售服务;

  1、积分中介服务

  积分中介服务下交换的积分与被交换的积分均是由实际的持有积分的消费者提供的,比如A和B两名消费者均同时拥有2000分航空公司的积分和1000分酒店的积分,由于航空公司和酒店的最低可兑换积分分别为3000分和1500分,所以A和B均无法进行任何礼品的兑换,然而通过积分交换平台,A和B达成一致,A愿意用其所持有的1000分酒店的积分交换B的2000分航空公司的积分,交换后,A持有航空积分4000分而B持有酒店积分2000分他们均可以实现各自的兑换;而作为中介服务的网站,我们可以如果要求按照交易的金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如每次交换向A或B分别收取1元钱,或者获得其所交换积分的5%,那么在交换后,A将增加1900航空积分而B增加950分酒店积分,而提供中介服务的积分交换平台将获取100分航空积分和50分酒店积分作为其收益;并可利用所换到的积分作为与其他消费者继续进行交换。

  2、积分转售服务

  如果把积分作为一种商品,那么商家是积分的第一手提供者,客户通过消费换取积分,在某些时候,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现金直接向商家购买积分,那么,积分交换平台所提供的服务是其利用其规模优势以较低的价格从商家采购大笔的积分(批发业务),然后出售或提供给需要交换积分的消费者(零售业务);两者之间的存在着一定的差额,如果我们从商家采购的出以5000元换得100万积分(0.005元/分,而消费者直接向商家采购积分为1元100分(0.01元/分),因此我们只要可以在积分交换平台的交换价格低于0.01元每分,有积分交换需要的消费者和积分平台都可以寻求到合适的利润;当然,作为积分转售业服务的一种方式,网站也可以把批发得到的积分与其他普通的消费者进行交换;这时网站作为积分交换的提供商。

  3、积分兑换模式

  积分兑换的是积分在消费者和网站之间的交换,模式类似于银行外币的兑换,外币兑换客户将积分交换平台是消费者可以向积分交换平台出售或购买积分,而积分交换平台的买入或卖出的比例存在一定的差价,就像银行兑换外币一样有买入价卖出价,而卖出价和买入价之间的差额就是综合积分交换平台的收入的来源。至于积分兑换的形式,可以选择直接兑换通用积分,也可以直接兑换成抵用券或现金

  积分交换的区别主要由积分的参与者、积分平台获得可交换积分的来源、和积分兑换的对象决定;前两者的积分交换对象是“以分易分”,这种交换是双向的,在减少消费者所持有的积分的同时增加另一种积分,而参与交换的参与者及既可以是消费者也可以是综合积分平台本身,积分平台的的可交换积分及可以是从商家处购买(积分转售)也可以是从其他的消费者换得(积分交换),在交换的过程中也不涉及到其他的转换媒介;而积分兑换的对象参与上方仅限于是“以分易钱”或“以钱易分”,积分的交换在消费者之间不是同时发生而是先后发生的,即所出售的积分是与前一消费者兑换后所获得的,在兑换的过程中必须依赖于其他的转换媒介。

  当然三种积分交换商业模式并不是机械的割裂开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可以将其合并并综合运用,如积分平台可以从商户批发获得一部分的积分;消费者可以选择跟其他消费者交换或与积分平台进行交换:在于积分平台进行交换时,消费者可以选择交换成其他商家的积分或通用积分或现金;这样的综合积分平台已经涵盖了上述三种交换模式。

参考文献

  1. 张驰. 积分营销的商业模型分析与展望[J]. 复旦大学学报. 2009
阅读数: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