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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认证是对种子这一产品进行质量认证。种子认证可以理解为是保持和生产高质量和遗传稳定的作物品种种子和繁殖材料的一种方案,是种子质量的保证体系。在欧美等国家种子认证被列入国家的种子法规,对种子质量的控制、种子的生产和贸易起到了很好的保证和监督作用。
种子认证是一种控制种子质量的制度,是由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种子认证方案通过对品种、亲本种子来源、种子田以及种子生产、加工、标识、封缄、扦样、检验等过程的质量监控,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来证明某一种子批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的活动。
通俗地说,种子认证是由第三方的认证机构通过以下两个方面予以确认质量:一是通过对品种合格确认、系谱繁殖、过程控制、验证等方式来控制种子的遗传质量(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尽量保持至育种家原先育出的状况和水平(这一方面国际上也称为品种认证);二是通过认可种子检验室确认种子的物理质量(净度、发芽率等)达到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的要求。
种子认证制度起源于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的欧美发达国家,最初目的是解决新育成的品种在推广以后不久就㈩现了品种混杂或退化问题,实施后取得了很大成功。19世纪随着育种工作的迅速开展,新品种不断产生,为了解决这些新育成的品种在推广以后不久就出现了品种混杂或退化现象,在种子学创始人诺培教授的“种子控制必须采取预防和保护行为”理念的启发下,创建了种子认证制度。在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种子(品种)认证制度像雨后春笋一样在欧美国家迅速建立;在20世纪20年代至60年代,种子认证制度已发展成为各国控制种子质量的主要途径;20世纪60年代后,逐渐演变为双边、多边互认、区域和国际种子认证制度。迄今为止,它仍然是国际种子贸易自由流通和实行“最低标准制”国家中种子投放市场的唯一被认可的方式,也是实行“标签真实性”国家的种子质量管理方式之一。
凡是大学农业种子试验站、研究机构和私人种子公司育成的新品种,必须经过品种性能鉴定和试种,并经植物学家,育种家、病理学家、昆虫学家、推广农学家等有关专家的评审,最后经种子认证机构确认合格品种,才能发放。
通过育种家种子的扩大繁殖(即育种家种子一基础种子一登记种子),对生产大田种植用的鉴定种子是很重要的。请求生产种子的机构和私人必须向种子认证机构申请,具有繁殖和生产种子的知识、技术和土地等条件,并经认证机构确认,并取得一种官方的种子标签(育种家种子和基础种子为白色标签,登记种子为紫色标签,鉴定种子为蓝色标签),才能进行各等级种子的繁殖和生产,确保种子质量。
为了保证繁殖和生产种子质量,种子认证机构必须对种子繁殖和生产田,进行田间检查,主要检查异品种、异作物、杂草等混杂情况以及隔离情况,以查明繁殖和生产种子的质量。
对于认证的种子收获应比其他种子更为小心。特别应注意,种子水分、净度和机械损伤问题。在整个收获过程应注意防杂、防伤和防变质,确保收获过程不降低种子质量。
对于认证的种子必须通过有效的清选和分级,以除去异作物种子、杂草种子、稃壳,以及其他杂质,以满足和达到认证种子净度标准的要求,并且必须防止种子的机械损伤。
为了检查种子质量是否达到认证种子质量标准的要求,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的扦样程序,使用合适的扦样器扦取代表性的送验样品,送到检验室进行认证种子的最后质量检验。
根据种子认证的种子质量标准要求,一般需要进行种子净度、品种纯度和发芽率等项目的测定。有时按种子认证当局的要求,还需进行种子检疫。种子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否则不能确认认证合格的种用种子。
种子认证机构采用的种子标签有两种系统:大多数种子认证机构采用双标制,即种子检验标签和认证标签;也有少数种子认证机构采用一种标签,将种子检验结果(净度、发芽率等指标)打印在认证标签上,以满足认证合格种子标签规定的要求,并且必须将标签附着在认证合格的种子批上。
大田种植用的已经鉴定的种子的销售是种子生产者的重要工作。这种种子的销售,对种子质量达标和享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是很重要的。
许多种子生产者为了避免发生种子过剩和缺少的情况,一般都同有关的销售种子商或种子公司签订种子供需合同。这种合同需种子认证机构确认,并需交付有关认证费用。
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种子生产有利于种子的正常供应和价格的稳定。综上所述,种子认证工作要从原种种子质量抓起,环环扣紧,把好种子质量关,直至把优良品种的优质种子送到种植者手中,真正做好确保种子质量的工作,这实际上也就是我国种子质量管理机构所说的全面种子质量管理。
英国的种子法规中明确规定,种子认证的目的是防止销售带有有害杂草种子的种子和未经纯度、发芽测定和田间特性试验的种子。并且给予购买者关于该种子的足够和可靠的信息。
种子认证制度经过种子行业100多年的实践和推广,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举世公认的,已成为种子质量控制和营销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种子认证连同种子立法、种子检验、品种保护构筑了种子宏观管理的核心,是为种子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有效途径,也是种子产业中所推行的最成功的控制制度之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质量已成为占有和保持市场份额的首要因素。通过种子认证,在世界范围内消除种子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促进种子贸易的发展;通过种子认证,克服第一方和第二方评价的缺陷,真正实现公正的、客观的科学评价,保护了种子生产者和农民的权益;通过种子认证,能持续地提供优质高产的高质量种子,确保粮食安全,保证农业生产持续、健康的发展。
全球实施种子认证制度的国家非常普遍。截至2000年,参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种子认证的国家达48个,还有12个国家正在申请加入,依据OECD种子认证方案“只有在国内进行三年种子认证实践并取得满意结果的才可申请加入OECD种子认证”的规定,全球至少有60多个国家开展了种子认证活动,而且几乎包含了所有种子生产的进出口大国。各国实施的种子认证,按法律性质可分为强制性种子认证和自愿性种子认证两类。强制性认证国家如欧盟国家,认证种子占70%—80%(其他为农民自留种);自愿性认证国家如美国,认证种子占20%—30%。
在欧洲和加拿大,只有经过认证的种子才能进入市场。美国联邦种子法虽然对销售的种子不作上述要求,但各州对进口的种子都要求经过认证。美国在全国设有种子协会,每个州都有种子质量认证机构,根据州种子法及管理条例负责种子认证。州一级的种子认证机构有的设在农业厅,有的设在大学,也有的设在政府授权的非赢利机构,如州作物改良协会等。认证合格的种子由认证机构统一发放蓝色认证标签,粘贴在每袋种子的封口处。20世纪70年代前,美国几乎所有的种子都要经过认证后再出售。70年代后,认证的种子比例越来越小。目前美国认证的种子比例为25%,其中小麦为80%。
德、法及其他欧盟国家的种子质量均实行强制认证制度,未经认证的种子不准出售。这项工作多数国家是由官方机构农业部执行的,法国则由种子苗木跨行业联合会(GNIS)执行。德国的种子认证工作由各州的种子认证办公室(SAS)负责。执行的是OECD规定的标准,实行真实标签制。
各国既有自己独立的种子质检机构,又有与科研单位合作的质检机构,如法国共有7个独立机构,6个合作机构。除进行室内种子质量检测外,还十分注重种子生产期间的田间质量控制。官方检验机构对每块种子生产田均建立质量档案,每次检验结果均记录在案。每季种子生产除公司或代理公司派人检验外,每块种子田官方至少检验3次,多则5—6次;每次检验由2人组成,同时不能固定人员、固定田块,以免每次检测时犯类似的错误。收获后的种子抽检也是由官方或GNIS进行的,所有的种子田都要经田检和种子抽检,合格后由官方或GNIS发放质量认证书。认证后的种子可在欧盟内各国流通。
为了加强种子质量管理,提高种子质量水平,农业部于1996年颁发了《关于开展种子质量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认证试点工作,旨在通过几年的努力,在我国建立既与国际接轨又切合国情的种子质量认证制度,从而为农民持续地提供优质的种子,保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农业部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认证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主要包括:选择部分种子企业开展种子认证试点工作;起草种子认证规范和标准;筹建成立种子认证机构。试点5年来,依据我国质量认证的六项原则,结合“种子工程”的实施,确定了“边试点、边筹建、边运转、边借鉴吸收、边总结完善”的种子质量认证试点的工作步骤,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路子,推进种子质量认证试点工作向健康、有序、有效的方向发展;积极规范种子认证的行为,创造开展种子质量认证的必备条件,为推行种子质量认证制度奠定基础。
在我国推行种子认证制度,必须建立起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种子质量认证的标准和规范,使认证工作有章可循。为了加强和完善种子认证试点工作,从2000年以来,农业部加快了对种子认证标准和规范的制定步伐,经过努力,已基本形成种子认证标准的框架。2002年1月出版了《农作物种子认证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