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债券(Private Placement B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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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债券是指向与发行者有特定关系的少数投资者募集的债券,其发行和转让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私募债券的发行手续简单,一般不能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它与公募债券相对应。
公募债券与私募债券在欧洲市场上区分并不明显,可是在美国与日本的债券市场上,这种区分是很严格的,并且也是非常重要的。在日本发行公募债券时,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有价证券申报书》,并且在新债券发行后的每个会计年度还要向日本政府提交一份反映债券发行国有关情况的报告书。在美国,在发行公募债券时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登记申报书》,其目的是向社会上广泛的投资者提供有关债券的情况及其发行者的资料,以便于投资者监督和审评,从而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私募债券的发行相对公募而言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私募的对象是有限数量的专业投资机构,如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各种基金会等。一般发行市场所在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私募的对象在数量上并不作明确的规定,但在日本则规定为不超过50家。这些专业投资的投资机构一般都拥有经验丰富的专家,对债券及其发行者具有充分调查研究的能力,加上发行人与投资者相互都比较熟悉,所以没有公开展示的要求,即私募发行不采取公开制度。购买私募债券的目的一般不是为了转手倒买,只是作为金融资产而保留。日本对私募债券的转卖有一定的规定,即在发行后两年之内不能转让,即使转让,也仅限于转让给同行业的投资者。
优点 | 缺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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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成本低。 2、对发债机构资格认定标准较低。 3、可不需要提供担 4、信息披露程度要求低。 5、有利于建立与业内机构的战略合作。 | 1、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我国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注册资本金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2、定向发行债券的流动性低,保和信用评级。只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流通,只能在合格投资者之间进行。 |
1、公募债券向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公开募集的债券,需按法定手续,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转让。
2、私募债券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债券,其发行和转让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私募债券的发行手续简单,一般不能在证券市场上交易。
截至2012年10月,已经获准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的13个省区市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山东、江苏、浙江、湖北、安徽、内蒙古、贵州、福建,从首批6个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省市向中西部扩展,呈现出全国铺开的局面。
目前,国内已有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主办,联合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专家展开私募债专题培训。推动私募债的发行、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