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财产权(private property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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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财产权是广义的一种国家保护的权利,是指自然人或公民个人基于财产享有的、财产支配权、投资权和收益权,是针对其他民事主体行使的一种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和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没收、查封、扣押、冻结、限制等。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一种以私人财产权利为核心的观念和制度体系。
私人财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对世权,所赋予的权利内涵中,不仅包含了排除其他平等主体的侵害,更使得权利人能够对抗来自公权力的侵害,这是私人财产权本身的排他性的应有之义。在私有财产权领域,财产权人能够充分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政府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侵害,否则即构成侵权。
私人财产权与私有制的区别:私人财产权和私有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项法律或宪法权利;后者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私人财产的保护”和“私有化”。“私有化”是一个存量概念,是把原来属于公有的财产按照某种规则界定为私人所有的财富,而私人财产的保护是使私人财产合法化,它是一个流量问题,是对人们通过市场努力,或是参加直接创造财富的各种劳动,或是参加经营管理,或是通过风险投资实现的净利润等等形式获得财富的一种法律认可。
在西方社会的权利关系结构中,私人财产权在总体上是占主导地位的权利。大体上,私人财产权的结构、观念以及它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经过了古代时期、古典时期、现代时期和最近时期四个演变阶段。
古代时期是指从希腊罗马时代以来至近代古典自由主义(即契约自由主义)之前的时期。古希腊的雅典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一套关于“人(奴隶)和其它生产要素以及商品和劳务的所有权结构”古希腊和罗马时代的财产权是一种私人的权利,与国家的政治结构没有太直接的关系。中世纪有了一些变化,财产权变为一种社会性的政治权利。
古典财产权观念最为本质性的内容是极端的个人主义。人的一切权利被最终归结到财产权,亦即说财产权处于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支配性的地位,它是社会的主要目的,高于生命与自由的价值,或者说生命、自由、平等等各种权利是财产权的产物。
在19世纪后期垄断资本主义至二战结束的现代时期和最近时期即二战以来的当代西方社会,私有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一直没有动摇。经过长期的磨擦,西方社会逐步摸索到了达成这一均衡点的条件是怎样限定政府职能的问题,政府不仅仅是保护私人财产权的组织,而应该积极介入,对私人财产权的发展加以有效的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