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主动融资(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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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主动融资,是英国政府于1992年提出的,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逐步兴起的一种新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是继BOT模式之后的又一优化和创新的公共项目融资模式。PFI的含义是指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 ,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 ,通过招投标 ,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 ,并在特许期 (通常为 30年左右 )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 ,而私营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从接受服务方来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的项目融资方式。
PFI不同于传统的公共投资。首先,在PFI的场合下,政府并不买入公共设施等固定资产,而是最终购买由这些固定资产产出的公共服务。从公路的角度看,政府是购买道路安全运输服务。其次,PFI与传统公共投资的区别是,传统的公共投资,政府支出是从最初的公共设施建设开始。可是,在PFI的情况下,最初的公共设施资金由民间筹措,政府支出是在基础设施完成以后,而且,在契约规定民间提供的公共服务尚未到位的情况下,政府不支付费用。PFI也不同于民营化。在民营化的情况下,计划立案与政府无关,政府的权限不起作用。而在PFI的情况下,公共事业的计划立案以政府为主体。当然,这是以民营企业的存在为前提。
按照资金回收方式的不同,PFI可以分成三类:
(1)向公共部门提供服务型。即私营部门结成企业联合体 ,进行项目的设计、建设、资金筹措和运营,而政府部门则在私营部门对基础设施的运营期间 ,根据基础设施的使用情况或影子价格向私营部门支付费用。
(2)收取费用的自立型。即私营企业进行设施的设计、建设、资金筹措和运营,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 ,以回收成本 ,在合同期满后,将设施完好地、无债务地转交给公共部门。这种方式与 BOT的运作模式基本相同。
(3)合营企业型。即对于特殊项目的开发 ,由政府进行部分投资,而项目的建设仍由私营部门进行,资金回收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由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这类项目在日本也被称为“官民协同项目”。
一是适用领域广泛。PFI模式不仅可以应用于经营收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还可以用于非营利性的城市基础设施。
二是融资渠道拓宽。建设资金的投入不足,已经成为困扰政府的严重问题,PFI模式可以拓宽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实现投融资方式的多元化,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三是建设效率提高。根据世界银行的有关统计,政府投资基础设施的低效率是一个普遍问题。在PFI模式下,通过引入私营企业,将市场中的竞争机制引入基础设施建设,能极大地提高建设效率。采用PFI模式可以学习并采用私人部门的管理、技术和知识优势,节约建设成本,提高效率和降低产出成本,使社会资源的配置更优化。
四是转移项目风险。在PFI模式下,私营企业和私有机构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项目进行过程中各环节所产生的一系列风险,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如经济风险、建设和运营风险,转移给了私人企业,同时私人企业还要承担部分法律政策风险、社会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公共部门的投资风险。
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现实情况看,基础设施建设应用PFI模式,是必要和可行的。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求增大。尽管我国政府近年来加大了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同时以合资、合作及BOT方式利用外资进行了大量基础设施建设,但仍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对基础设施的需求,特别是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公路不通、通讯落后、电力不足等极大地阻碍了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因此,西部大开发需要加大基础设施的投资,特别是公路、铁路、电力、水处理以及通讯设施的投资,而政府资金的短缺制约了西部经济的发展,这种需求与供给之间矛盾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了优越的市场条件和投资机会。因此,PFI 模式将成为基础设施建设方式。
财政赤字日益严重。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我国政府仅在2003年发行国债总量达6283.4亿元人民币,居发展中国家前列,仅凭国家的财政投资,已明显不能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
分散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风险。PFI项目一般投资大,周期长,参与主体多,不确定的因素很多, 因而承担的风险也很大,PFI 模式下,PFI 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开发、融资、建造和经营,项目进行过程中各环节所产生的一系列险,如商业风险、融资风险、开发风险、建造和完工风险、经营和维护风险、环保风险,也转移给了民间私人机构,改变了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风险由政府和相关部门单独承担的局面,分散了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风险。
良好的项目运作基础。中国运用BOT方式建设基础设施已有十几年的时间,参与各方对其运作方法不陌生,人们已经接受基础设施在一定期限内民营化的做法;中国出台了建设管理法律及政策法规,如《招标投标法》、《抵押法》、《担保法》中国BOT项目政策框架等,为PFI模式在中国的运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相对充足的资金来源。国内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模式经营运作,成为PFI项目贷款的资金来源。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中国将成为亚洲地区项目融资的重要市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商业银行将开始大举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它们可以为PFI项目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市场潜力巨大,不断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吸引外资。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迅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比重,使非国有资本投资PFI项目成为可能。据统计,到2002年2月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余额突破 10万亿,我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狭窄,如此高额的资本处于闲置状态,是一种极大的浪费和损失。实行PFI 模式可以发挥大量民间资本的潜力,拉动经济增长,缓解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紧张的问题。
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PFI模式,需要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保障PFI模式发展方向,改革投融资体制,出台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加强人才培养,鼓励大中型企业参与PFI项目。逐步科学地推进PFI模式,加大对PFI模式知识宣传普及工作,使有关民间机构和政府管理人员改变观念,接受PFI建造管理模式,选择典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作为PFI模式试点,便于民间机构逐步接受,也便于政府及时发现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出调整,使其逐渐规范。
改革投融资体制,适应PFI模式。扩大资金来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任何一个投资主体都难以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因此,应扩大投资主体范围,改变单一的国家投资状况,促进和鼓励多种形式的投资。推进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市场化进程,打破传统的政府或行业垄断状况,引入竞争机制。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国有商业银行为民营经济服务的职能,支持私营机构拓宽融资渠道,实行优惠贷款政策,给予适当的贴息补助,制定民营企业贷款担保制度,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等办法融资。
日本已制定《 PFI促进法》,并修改了与该法律不一致的12部其他法律,韩国国会也通过了《基础设施吸引民间资本促进法》,并制定了实施细则。我国推行PFI应有完善的法律环境,迅速完善相应的投资法律法规,出台针对性强的的法律,使其适应PFI项目建设和经营的需要,同时对参与PFI项目的私营企业的财产、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 为了促进PFI模式的推广,政府应建立支持PFI项目的相关配套政策,取消行业准入限制,给私营企业以"国民待遇"。减免PFI项目运作过程中的相关税收,保证投资主体的收益在一定水平之上,增强项目的民间吸引力,积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合理的政策导向,指导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
基础设施建设中引入PFI模式,政府有关部门和私营企业对PFI模式了解甚少,在理论上和工程实际中,对于PFI模式研究和运作、PFI项目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可供参考的经验不多,缺少能进行PFI项目操作的人才,我们应加快有关PFI模式方面人才的培养,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PFI模式,使其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服务。
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积极争取参与PFI项目。在政府财政适度退出某些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背景下,这些基础设施建设完全可以由非政府部门建设、营运,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技术、融资条件、人才和管理上有一定的基础,应抓住机遇,积极探索以PFI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途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企业创造新的发展机遇。